云南昆明,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交警拦下,要求处罚50元,女子当场耍无赖,交警沟通无果,提出要扣留女子的电动车。女子不服直接坐在了电动车上,拒绝交出电动车,交警劝说无果,强行将其拽下车,事后女子骨折,要求交警赔偿16.2万。 (信息来源:昆明中院) 那天,徐霞像往常一样,准备骑着她那辆破旧的电动车去上班。就在这时,一通电话打破了她平静的生活。 "霞,快来医院!爸爸突发脑出血,正在抢救!"电话那头,大哥徐强的声音带着焦急和恐慌。 徐霞顿时感到天旋地转。父亲一直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今突然病倒,这对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 心急如焚的徐霞骑上电动车,顾不上交通规则,一路疾驰。在一个繁忙的十字路口,红灯亮起,但徐霞顾不上停车,直接冲了过去。 就在这时,徐霞被一位交警拦下。这位交警名叫廖鹏,是当地交警队的一名资深警员。 "你知道你刚才闯红灯了吗?这是严重的交通违规行为。"廖鹏说道,"根据规定,你需要缴纳50元罚款。" 徐霞急得快哭出来了:"警察同志,我爸突发脑出血,我正赶去医院。求求你通融一下,让我先过去吧。" 廖鹏面无表情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的情况我理解,但规则就是规则。缴纳罚款后你就可以走了。" 徐霞咬着嘴唇,眼泪在眼眶中打转。她掏出钱包,里面只有几张皱巴巴的零钱。 "警察同志,我真的没有钱。我是单亲妈妈,要养活三个孩子,每天省吃俭用。这50元对我来说真的很多..." 廖鹏还是再次强调交了罚款50元就可以走了。 徐霞急得直跺脚:"你站着说话不腰疼!我一个人养活三个孩子,每天吃喝拉撒,买衣服、上学、人情往来,还要照顾老人。我容易吗?" 两人就这样僵持不下。廖鹏警告了徐霞十次,要求她下车,否则就要扣留她的电动车。但徐霞死活不肯下来,直接坐在了电动车上。 廖鹏被徐霞的撒泼激怒了。他伸手抓住徐霞的胳膊,想要强行将她拉下车。徐霞挣扎着,两人拉扯间,徐霞重重的摔在了地上。 周围的路人被这一幕惊呆了,有人拿出手机开始录像。廖鹏这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连忙呼叫救护车。 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徐霞左尺骨鹰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也有轻微损伤。经鉴定,她的伤势属于轻伤十级。 徐霞在医院住了整整21天。 期间,她不断回想那天的遭遇,越想越觉得委屈和愤怒。她原本只是想省下50元罚款,却没想到最后不仅受了伤,还花了更多的钱。 出院后,徐霞决定将廖鹏所在的交警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2,748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徐霞的律师表示当事人虽然有闯红灯的过错,但廖警官的执法行为明显过度。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廖某粗暴地将徐女士拽下车并按倒在地,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队的代表则拿出了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证据。 从监控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徐女士不仅闯红灯,还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第89条规定,我们对她处以50元罚款是合理合法的。 而且,《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 廖某已经警告了徐女士多次,她仍然拒不配合,才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仔细审理了案件的所有证据和双方的陈述。最后,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徐霞的确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交警对她罚款50元以及扣车的处罚属于正常执法范围。 然而,廖鹏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武力超过了必要限度。 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当廖鹏将徐霞从车上拽下来时,徐霞并未做出激烈反抗,但廖鹏仍将其按倒在地,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执法过度。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交警队赔偿徐霞83,302元。 一审判决后,交警队不服,提出上诉。然而,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并判令交警队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 这个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即使遇到紧急情况,也不应该以身试法。徐霞虽然情有可原,但闯红灯的行为确实危及了道路安全。 执法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激化矛盾。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执法人员应当更加注重沟通和教育,而不是一味地强制执行。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执法时,应当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即使遇到不公平的情况,也不应采取过激行为,而应该相信法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