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深刻认为,青岛警方的处理中似乎遗漏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点:即林某遭受攻击时,正处于驾驶位上操纵车辆!
试想,若此事件发生在林某停车后,于车外发生,那么警方的处置或许并无明显不当。但问题的核心在于,袭击一名正在驾驶中的司机,其行为性质与单纯殴打他人岂能相提并论?从法律层面考量,这种针对驾驶中司机的暴力行为,其刑事责任是否应更为严厉?这不仅仅关乎个人恩怨的解决,更触及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范畴,至少也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严重情节!
我个人深刻认为,青岛警方的处理中似乎遗漏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点:即林某遭受攻击时,正处于驾驶位上操纵车辆!
试想,若此事件发生在林某停车后,于车外发生,那么警方的处置或许并无明显不当。但问题的核心在于,袭击一名正在驾驶中的司机,其行为性质与单纯殴打他人岂能相提并论?从法律层面考量,这种针对驾驶中司机的暴力行为,其刑事责任是否应更为严厉?这不仅仅关乎个人恩怨的解决,更触及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范畴,至少也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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