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初期的包产到户试验,如同播下了一颗希望的种子,只要遇到适宜的环境,便会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农民们对这种形式了如指掌,易于接受且掌握得炉火纯青。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恰如其分地契合了农民的普遍愿望与需求,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的蓬勃发展。
在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的曲折进程中,承包制经历了“三起三落”的坎坷历程。每当纠正“左”的错误达到高潮时,承包制便会应运而生(如1956年纠正合作化速度过快、1958年纠正农村“左”的错误、1961年底再次纠正农村“左”的错误)。
在那些关键时刻,最贴近农村实践的农民和基层干部,勇于探索纠“左”的有效途径,大胆尝试了承包制,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承包制无疑顺应了经济运动的发展方向。毕竟,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而人口又众多,能够让农民填饱肚子已属不易。
在物质生产尚不丰富的情况下,强行推行公有、共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其弊端很快就暴露无遗。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粮食产量,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让他们在有限的土地上,凭借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也能发挥出最大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包产到户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1978年9月16日,邓公在听取王恩茂等人关于农业问题的汇报时,语重心长地指出:“学大庆、学大寨要实事求是,学它们的基本经验,比如大寨的苦干精神和科学态度。但大寨有些东西不能学,也不可能学。”
“要鼓励生产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思考如何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量……这样,发展才会更快。”“总之,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邓小平敏锐地洞察到了“农业学大寨”的弊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支持立足实际的探索和尝试。万里也旗帜鲜明地表示坚决抵制“农业学大寨”:“我们没有大寨那样的条件。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我们没有‘阳关道’可走,只能走‘独木桥’。你们不要强加给我们,我们也不强加给你们。谁对谁错,实践会给出公正的结论。”
同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他强调:“不打破思想僵化,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邓小平在讲话中提出的“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口号,犹如一声春雷,唤醒了沉睡的人们,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乃至以后党的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这次工作会议深入讨论并解决了许多关乎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是一次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盛会,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顺利举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紧要关头,凤阳县委书记陈庭元,这位深谙农村、了解农民的干部,心里十分清楚:农田已经按照包产到户的方式划分,农民们也已倾尽所有,将钱换成了化肥和种子。此时若强行逆转,将社员重新聚集起来,不仅会遭遇巨大的阻力,更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3月16日,省委书记王光宇亲临凤阳考察。陈庭元趁机将自己的担忧和想法向王光宇和盘托出。王光宇听后,斩钉截铁地说:“老陈,凤阳就按现在的路子走,别动了!”
当晚,正在滁州检查工作的万里也打来电话,明确表示:“凤阳要保持现状,让实践来检验。如果能增产,明年继续这么干!”时间转眼到了6月15日,麦收已毕,万里亲临凤阳。在县委招待所的小楼里,他认真听取了陈庭元的汇报。
万里好奇地问:“你们说的大包干具体是怎么回事?”
陈庭元答道:“凤阳的生产责任制主要就是大包干!”接着,他引用了一首凤阳农民传唱的歌谣:
“大包干,真是好,干部群众都想搞,只要准干三五年,吃陈粮,烧陈草。”
万里又问:“实行大包干后效果怎么样?”陈庭元满怀信心地说:“老百姓对大包干的评价可高了,都说只要搞上三五年,我们就能富裕起来。”万里听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他对陈庭元说:“那好!老陈,我就批准你干三五年……”
接着,万里又语重心长地说:“我们现在要解决吃饭问题,只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买卖土地、不雇工剥削,单干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南斯拉夫70%都是单干的,人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呢。”回顾历史,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两次深刻的革命。第一次是土地改革,实现了平均地权,让耕者有其田,所有农民都分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第二次是合作化运动中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土地由私有变为集体所有。到了1962年,人民公社60条的出台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最终奠定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
为了充分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的大幕拉开,确立了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社集体所有,而承包经营权则属于农民。农民们只需“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进入21世纪后,国家更是取消了农业税以及附着在农业税上的各种杂费,进一步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设计下,土地并非财产而是生产资料,是农民通过劳动获取农业收入、进而维持家庭再生产的基本条件。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若需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征收,并且国家必须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费,其金额通常不超过土地原有产值的30倍。
在中央政府和主要领导人的有力推动下,人们的思想进一步解放,纷纷向推动改革的方向靠拢。1980年1月,邓小平发表了《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明确要求在农业战线上继续肃清极左路线的流毒。同年9月,中央下发了75号文件,这是首个明确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
文件充分肯定了近两年来各地农业生产责任制对农业生产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并明确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之中的,并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因此并不存在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是解决贫困地区农业生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1982年1月,中央发布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这份文件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而彻底结束了长期以来关于包产到户性质的争论。这一举措从根本上将包产到户纳入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范畴,赋予了其合法性,完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中最为关键的一步。至此,中央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农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在方向上实现了高度一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中央与农民不断互动、共同推进的动态过程。在特定环境的诱发下,农民产生了制度变迁的迫切需求,并自发地开启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序幕。他们将宝贵的实践经验向上传达给中央,为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实践支撑。
中央则在充分考虑政治、经济、效率与公平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明智的决策,积极响应农民的需求,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深入实施。而在中央的积极回应下,农民们又会产生新的制度变迁需求和实践经验,如此循环往复,共同推动改革不断向前发展。
从1982年开始,中共中央连续五年发布了五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号文件”,为农村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强大的推动力。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从理论层面深入阐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从而论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理性,统一了全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
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进一步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对于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还应当更长一些”。这一规定为农民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土地承包环境,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继1982年至1984年的三个“一号文件”之后,198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再次强调“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要长期不变,要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办法”。而198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则充分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农村第一步改革取得了基本成功。然而,随着改革全局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农村改革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已经超出了农村本身所能解决的范围。因此,农村改革需要不断深化、持续推进。1991年11月29日,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特别指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把家庭承包这种经营方式引入集体经济,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绝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
这是在党的全会决议中首次明确提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并首次强调实行这个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这一决定的提出,为农村改革的深化和持续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