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现世!”广西一男子,趁着13岁的大女儿熟睡之后,慢慢褪去了女儿的衣物,无视被惊醒后大女儿的反抗,强行发生了关系。妻子回家看到这一幕后,假称要报警,男子遂放弃继续侵害。不料,男子转而又侵害小女儿,轮换着进行,在三年时间里,侵害了两个女儿竟超过20次。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妻子及祖父母竟然放任不管,只是简单警告,也没有报警。事发后,法院对男子的判罚结果让人大跌眼镜!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案情微调) 张强(化名)是个普通农民,没什么文化,甚至都没有基本人伦道德底线,却找到了对象李梅(化名),还生育了两个女儿,都未满14周岁。 在结婚之前,张强常年在外鬼混,经常和别人发生冲突,打架是家常便饭,久而久之,性格就非常暴躁,常常和父母吵架,还伸手向父母要钱。 妻子李梅在相亲时,不知道张强是这样的人,被张强的假装斯文所骗,也是后悔不已,但李梅是个传统女性,结了婚,就选择了委曲求全。 张强因为李梅一直没有生育儿子,也是常常殴打辱骂李梅,甚至将怒火转移给了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小时候也常常挨打,导致两个女儿非常恐惧张强。 随着两个女儿年龄增长,张强发现两个女儿越来越水灵,有了些坏心思,每天用异样的眼光盯着两个女儿,有时还偷看洗澡,完全忘记了这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事发当天,张强被欲望冲昏了头脑,彻底失去理智,趁着妻子和家人都去外面了,看到大女儿在床上睡觉,偷偷进去,将门反锁。 接着,张强试图轻轻褪去大女儿衣服,却惊醒了大女儿,大女儿被吓得不敢说话,嘴里喊着“妈妈”。 张强没有半点恐慌,一边殴打大女儿,一边用蛮力控制住大女儿,发生了关系。 张强本想继续发泄,却不想,妻子李梅此刻回来了,看到了张强对女儿的这一幕,但没有报警,只是警告张强不要再做坏事,不然就报警。 张强也担心妻子报警,就暂时服了个软,离开了。 一段时间后,张强又盯上了小女儿,找到机会,也实施了侵害行为。而大女儿也没有就此逃脱魔爪,而是继续被张强控制着。 张强的恶行持续了3年,妻子及父母也早就知道这一情况,但都不敢报警,每次都是无关痛痒的警告,这也使得张强更加嚣张、大胆。 幸亏两个女儿鼓起来勇气,顶着对父亲的恐惧,果断报了警,张强才得以被抓。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强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QJ罪,而两个女儿均未满14周岁,理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QJ的,从重处罚。 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称之为幼女,无论其是否同意,只要发生了关系,就构成QJ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张强对两个女儿采取暴力等手段,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关系,构成QJ罪,而两个女儿是其亲生女儿,且均未成年,张强的行为不可谓不恶劣,按理判处死刑也不算过分。 经办法院在审理之后,针对张强的QJ行为,判处了14年3个月有期徒刑,而没有判处死刑。 这样的结果与很多人的预期还是有差距,没有对张强惩罚到位,也没有真正威慑到类似张强这样的人。 2、无论是父亲张强,还是母亲李梅及祖父母,均不配做两个女儿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死亡的情况下,分别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并经村居委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人担任 在本案中,父亲张强对两个女儿实施了侵害,而母亲李梅及祖父母在得知两个女儿被侵害后,无动于衷,毫无作为,纵容了张强继续侵害,时间长达3年。 结合《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等规定,对于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村居委、民政部门、学校等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对于本案,父亲张强、母亲李梅及祖父母均不同程度的严重侵害了两个女儿的人身权益,不适合再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可以由外祖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的亲属作为监护人。 当然,如果母亲李梅能够悔过,两个女儿又愿意选择跟着母亲,也应该继续由母亲李梅担任法定监护人。 3、两个女儿在成年后,仍有权对父亲张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母亲李梅或许不一定会代理两个女儿对张强起诉,而两个女儿还未成年,但张强对两个女儿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成年后,仍然受时效保护,依法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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