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0万存款不见了!河北石家庄,男子在银行存了4500万元的定期一年存款,取钱时,银行一直推三阻四的拖着他。两个月后,男子终于忍无可忍的报警,银行这才道出实情,他的4500万元早就被人用萝卜章取走了,而银行称:这事与银行无关。男子怒将银行起诉,然而,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我从来没想过存到银行的钱也能丢了。”王向明无奈的向记者诉说。
他一直认为,将钱存进银行永远是最保险的方案,毕竟银行有着严格的风险管控体系,和固若金汤的金库更令人放心。
然而,王向明存入银行的4500万元存款,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用萝卜章全部转走!
王向明公司账面上有一大笔资金闲置,公司会计主管李青找到他说,资金闲置不如存在银行吃利息。
几天后,李青带了银行经理翟金伟来见王向明。
翟金伟称,他所在的银行有储蓄任务没有完成,如果王向明将大笔资金存入他们行,月息可高达1.2%。
王向明考虑后觉得,钱存入银行是最稳妥的方案,于是,双方经协商后最终敲定,月息为1.4%。
王向明非常信任李青,就让他全权负责存款的事。
然而,在存入第一笔1000万存款后,翟金伟告诉王向明:大额存款利息高,但银行也有存款规定,按规定钱存到银行后要签一份“特别承诺书”。
承诺书的内容是:存款期限一年,期间不能查询、不能提前支取、不能开网银、不能开短信提醒。
当时王向明也对承诺书产生了质疑。
翟金伟解释说:由于王向明的账户是对公账户,按规定只能办理活期。
但除了正常的活期利息外,银行可以额定贴息,如果查询,就办理不了高额贴息。
王向明考虑到,毕竟钱是存到银行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后面,王向明陆续向账户共存入了4500万元。
两年后,王向明让李青去银行支取到期的2000万元。
但李青多次去银行取款,都被告知资金池里没钱,需要等一段时间。
然而,一直等了两个月,对方仍然一拖再拖,王向明终于觉得事情不对劲,他亲自到银行去办理。
当看到对账单时,王向明差点晕倒,账户中余额只有800元。
王向明顿时情绪激动起来:我说取个钱怎么天天让等,原来我的钱没了,今天你们要给我讲清楚,我的钱去了哪里!
然而,银行负责人答复说,4500万元早就被人转走了,但转账手续完全符合程序。
王向明不相信,因为所有的手续都在自己手里,他没有授权委托任何人办理转账。
所以,银行所谓转账手续符合程序一说肯定有问题。
而银行却称:王向明存入的4500万元,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贴息,此事和银行无关。
随后,王向明和银行都报了警。
因涉案金额巨大,警方十分重视,经过调查,事情终于水落石出,并很快抓住了转走4500万元的犯罪嫌疑人魏立军一伙。
据魏立军交代:他们伪造萝卜章,先后多次把王向明存入款项转入自己公司账户中。
其间,因王向明公司换过印章,他们还制造了第二套假章,而且,再次骗过银行成功转走。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对此案如何认定?
1、魏立军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银行工作人员翟金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取客户存款,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终,魏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款100万元。
银行工作人员翟金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王向明公司财物主管李青,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刑事部分已经完结,但民事争议仍在继续。
2、银行对王向明的钱被转走该负有哪些责任呢?
首先,王向明存入银行的资金被转走,而且转款使用的是伪章,走的却是正规程序,说明银行审核制度不严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发现公章与客户预留印章不一致,应当立刻进行仔细比对和鉴别。
王向明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伪章转走,是银行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应当对王向明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3、对此,河北银保监局成立了调查组,对此事展开调查工作。
经调查核实,银行与王向明公司账户的对账方式为邮寄对账,不符合《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账管理实施细则》中“存款人跨行政区域开立结算账户的,应采取上门对账方式”的规定。
王向明将银行起诉后,法院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王向明的起诉。
王向明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上诉再次被驳回。
裁定书载明:王向明可以等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另行起诉。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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