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河南郑州,一女子和男友去酒店开房,配合前台要求登记了个人信息。凌晨时,女子突然收到陌生男子添加好友,女子以为认识同意好友申请。没想到,男子竟然说出了女子酒店名称及房号,还接连发问“有没有结婚?”“是不是和男友开房?”等等,后让女子陪男友去睡觉。
女子吓坏了,报了警,真相匪夷所思。(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小花(化名)考上大学后,和男友异地恋,每逢节假日,小花就会去找男友玩,有时相约一起去旅游。
等到暑假时,小花约上男友去游玩,商量后,决定去附近一个知名景点,提前预约了酒店。
到酒店后,小花去办理入户手续,前台告诉小花,按上面要求,需要对顾客拍照并收集个人信息。
小花没有多想,配合前台做了信息登记。但奇怪的是,前台并未要求男友提供信息,具体理由,也没有解释清楚。
小花和男友放好东西后,先是去附近逛了逛,吃了个夜宵,差不多凌晨2点,回到酒店,洗漱之后,准备睡觉了。
临睡前,小花看了下手机,发现又陌生人加微信好友,上面还附加了小花的个人名字,小花以为是认识的人找她有事,就同意了。
加小花好友的是男子李翀(化名),李翀没有做自我介绍,而是先说出了小花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酒店名称及房号。
小花有点懵,本来还打算问对方是谁,结果对方竟然对小花了如指掌,好像监控着小花的一举一动。
小花有些害怕,本来想叫醒男友,但看到男友正打呼噜,就不忍打扰,而是追问对方是谁,怎么知道这些信息的。
李翀没有理会小花,而是接着发问:“美女,你结婚没有啊?”“美女,你是不是和男友在开房啊?”“美女,有没有兴趣和我出去玩玩啊?”
小花看到这一连串的发问,压根不敢回答。
李翀认为小花故意不理自己,就最后说了句:“美女,你和你男友去睡觉吧。晚安!”
小花彻底吓到了,叫醒了男友,和男友商量后,果断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对酒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了真相。
原来,前台小梅(化名)和李翀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李翀及其几个朋友怂恿下,让小梅配合提供一些女顾客的信息。
李翀等人获取到信息后,则尝试联系,试图看看有么有什么奇遇。
事后,小花找酒店索赔,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但酒店说小花系个人行为,而李翀不是酒店的人,让小花去找李翀等人索赔。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小梅、李翀等人非法提供或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如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或其他信息达到5000条以上;或行踪轨迹信息被用于犯罪的,等等,则构成该罪。
在本案中,小梅利用酒店前台身份,偷偷收集女顾客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李翀等人,试图去实施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小花大概率不是小梅及李翀等人针对的第一个人,长此以往,信息数量达到几百上千条都很正常,而李翀等人如将信息用于犯罪,则没有数量要求,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而小梅有特殊身份,系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了他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从重处罚。
2、小梅、李翀等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小梅等人的行为,可能因信息数量等原因,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小梅等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花的个人信息,且李翀等人还向小花发送各种信息骚扰,甚至恐吓,依法属于治安违法。
而小梅等人的行为,已经对小花造成较大困扰,情节较重,依法可以处最高10天的拘留。
3、酒店以小梅系个人行为,拒绝赔偿,这是逃避责任的说辞而已。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回到本案,小梅是酒店职工,在工作期间,配合男友李翀等人,共同侵害了小花的个人信息权益,酒店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职工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等。
考虑到小梅系故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酒店承担责任后,可以找小梅追偿。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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