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套路深!”浙江杭州,女子是宝妈,她想挣钱贴补家用,看到一家KTV招聘女孩子,每月保底24000元,她觉得自己就是女孩子,非常适合,就高兴的去应聘,KTV经理说,长的越漂亮,挣得越多,日入800都是少的,一个月挣几万都是眨眼的功夫,女子迫不及待签了合同,可没想到,一连串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几天后,她不但一分钱没拿到,还倒贴50000元。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阿萍又给孩子网购了1200元的奶粉和尿不湿,还有衣服玩具。
她看着银行卡余额越来越少,开始焦虑。
想了几天,她和老公一商量,决定让婆婆帮她看孩子,她结束宝妈生活,去找份工作贴补家用。
在网上找了一天工作,阿萍被一家KTV的招聘启事吸引。
这家KTV要招聘女孩,日薪最低800,还有1000,1200的标准。
就按每天800算,每月也能挣24000元,阿萍立马动心了。
她不就是女孩子嘛,她觉得去了KTV也就是给顾客端茶递水,没啥技术含量,自己完全可以胜任。
于是,她迫不及待的去这家KTV应聘,接待她的是一个经理级别的人。
经理对着她口若悬河,唾沫星子乱飞,他说越漂亮干的越好,挣得越多,一个月挣24000都是最少的,月入几万都不费劲。
经理的话,把阿萍说的很是动心,赶紧就签了合同,生怕签慢了,机会没了。
刚签完合同,阿萍就被KTV里的工作人员带去了医院,阿萍心想,这家KTV挺正规了,还给员工做体检,太负责了。
到了医院,阿萍就在医护人员的要求下,签了一大沓单子,她也不知道里面写的啥,让她在哪儿签字,她就听话的把名字一写。
万万没想到,签完字,她才知道,KTV让她整容,说她形象不达标,只需要做个微整,就能入职。
而且,整容有3个标准,她想日入800,那就微整,想日入1000那就整的力度大一些,想日入1200,就再大一些。
当然了,整容的钱,KTV先垫付,以后在她工资里扣。
阿萍很单纯,她觉得还有钱赚,还可以变美,这好事去哪儿找,忙不迭的同意了。
做了整形后的阿萍,脸上缠着纱布,KTV说等她恢复好了就可以去上班了。
回到家休养的阿萍,做梦都盼着脸快点消肿,实现月入过万的美梦。
可万万没想到,这天,阿萍手机上竟然收到了一个50000元的网贷。
她一查,这笔费用就是整容费,她顿时傻眼了,她没想到一个微整竟然这么贵,一分钱没挣,却拉了5万元的饥荒。
阿萍感觉自己被KTV和美容医院联手套路了,在姐姐的陪同下,她们去找KTV理论。
于是,阿萍找到了调解员,调解员联系了KTV经理。
经理理直气壮的告诉调解员,在KTV上班,必须形象气质俱佳,阿萍不符合要求,但还想挣这份钱,当然要进行整容。
而且,整容是经过阿萍同意,也是她心甘情愿签的合同,KTV一点责任都没有。
但阿萍和姐姐不这么认为,当初阿萍看到KTV的招聘启事,直说招聘女孩子,日薪800,偶尔喝点酒,对需要整容只字未提。
阿萍是稀里糊涂做的整容,一步步跌进他们设置的陷阱。
在调解员的调节下,整容医院退了2万元,但她还是要偿还3万元的整形费。
阿萍姐姐表示事已如此,如果KTV给阿萍的薪水,达不到20000,她们会去法院起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KTV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KTV经理在招聘时承诺高薪,但并未明确告知阿萍需要整容及整容费用的情况,这构成了一种欺诈行为。
阿萍在误以为只需简单工作即可获得高薪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并因此背负了高额的整容费用。
阿萍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并要求KTV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阿萍有权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整容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阿萍作为一位宝妈,可能因急于寻找工作而缺乏充分的判断能力,对于KTV提出的整容要求,及高额费用未能充分理解其后果。
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显然对阿萍极为不利,构成了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阿萍同样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KTV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KTV与整容医院存在联合欺诈的行为,两者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即便不考虑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因素,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KTV在阿萍整容后未能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已构成违约。
KTV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阿萍因整容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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