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查到一份王佳佳法官主审电动车和汽车交通事故的案子,从案子判决看,王法官确实是一个严谨的人。
原告的住院日期是4月10号到6月30号,主张的住院天数是82天,而王法官认定的住院天数是81天,如果10号和 30号都算的话,确实是82天,但法官认为这两天应为一天,所以只认定了81天。
而且原告主张的住院以外的60天误工费补偿,法官不予采信,理由是超出住院部分不予支持。如果伤者真的是伤筋动骨,只靠住院是不可能调理好的,出院后还应该休息一段时间才能恢复正常。从这方面讲,出院后的误工费也不是不可能发生。
当然这个案子和杀害王法官的案子并不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子其中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太清楚。但是从这个案子里我们可以看出王法官是一个比较严谨的人,在法和情之间应该是坚定的选择法。
现在我们的社会是法理和人情都很重要的社会,而中国社会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地方是人情大于一切,而我们的法理大部分都起源于西方。怎么在法理和人情之间寻找平衡点,尤其是让弱者在合法的范围内得到更大的心里平衡,是每个涉法的都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案子判的更人性一点,可能悲剧就可以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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