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夫妻俩花了200多万买了一套底楼的二手房,入住7年后才发现这房子居然还有一间地下室,而且原房主整天呆在里面研究他的机械工艺,让夫妻俩不堪其扰。夫妻俩认为这地下室应该属于自己,就要求原房主搬离,遭拒后两人把原房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定地下室归自己所有。法院怎么判?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伟和妻子都喜欢早睡早起,可最近几乎天天都被类似电钻的噪音吵得难以入睡。
其实,自从7年前搬进这套房子以来,这噪音几乎就没断过,只不过之前只是白天有,晚上是没有的,而且音量之前也没有这么大,所以夫妻俩一直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可现在这噪声已经影响到了两人正常的生活,所以,他们决定这次非找出噪音的源头不可。
几天后,张伟终于弄清楚了这电钻声是从地下室传出来的,可是这地下室又怎么会有电钻声呢?如果是地下室在装修,那也不可能装了7年都没有结束啊。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张伟和妻子跟随电钻声来到了那间地下室的门口。
“这不是7年前卖给我们房子的那个赵逸山吗?他怎么会在这里?”张伟惊讶得差点叫出声来。
原来,这套一楼的住宅房,是张伟夫妻从赵逸山手里买来的,当时购房合同上并没有写明有地下室,所以,夫妻俩都已经住了有7年了,还是第一次知道这房子还有一间地下室。
直到此时,夫妻俩才知道,赵逸山是一位机械加工爱好者,所以卖房子时,他特意留下了这间地下室,用于研究机械工艺,特别是他退休后,更是成日成夜呆在地下室里捣鼓他的机械。
张伟越想觉得越不对劲,这房子不是已经卖给我们了吗?那这间地下室怎么还是赵逸山在使用?难不成这地下室有单独的房产证?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夫妻俩回家一合计,决定找赵逸山要回这间地下室。
张伟夫妻认为,这里的每户人家都有一个地下室,我们既然已经买下你的房子,那这间地下室也应该是我们的。
可赵逸山并不这么认为,他表示,这间地下室并没有和房子一起卖掉,购房合同上也没有写明这房子还有一间地下室。
再说了,要是连地下室一起卖,这房子也不可能是这个价。所以,虽然房子已经卖掉了,但这地下室还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
双方就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于是,张伟夫妻就把赵逸山给告了,要求他把地下室还给自己。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法院查明,原来这间地下室是自行车库的一部分,在很多年前就已经被改造成了地下室,之后,经小区业主一致同意,又将地下室分割使用,也就是每户都拥有一间独立的地下室。
所以,实际上这地下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分割以后就成为房屋的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而赵逸山在7年前就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张伟夫妻,所以,他对地下车库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在7年前就已一并转让给了张伟夫妻。
最后,法院判决赵逸山将地下室腾空后交给张伟夫妻使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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