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撞人导致死亡竟然作不起诉处理,难道因为撞人者是一名大学生? 根据“南方都市报”2024年8月19日报道,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女生小玉(化名),在今年高考前几月逆向行驶,撞死行人。因她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获被害方亲属谅解,未被起诉,并最终顺利参加高考,成功被大学录取。 2024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小玉为节省到校时间,沿灌云县某路段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由于当时天色较暗,且雨天路滑,在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到位的情况下,小玉将同向步行的潘某某撞倒,致其受伤。潘某某就医2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玉因逆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因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承担次要责任。 4月25日,灌云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小玉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小玉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且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小玉作不起诉处理。4月26日,灌云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小玉交通肇事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邀请妇联主任、人民调解员、家事律师担任听证员。经评议,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灌云县检察院认为,小玉虽满十八岁,但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利于重返社会。小玉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正向改变,且被害人家属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建议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小玉交通肇事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办结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放下心理包袱轻松备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起案件中,小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具有积极施救、主动赔偿、取得谅解、备战高考等情节,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小玉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然而法律是威严的,小玉已经年满18岁,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警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肯定会有网友提出质疑,法律当然可以讲温情,但在法律面前又是人人平等,如果因为小玉是一名大学生,怕耽搁她的前途,以所谓的正当程序置法律的威严于不顾,这是不是对法律的玩弄? 其实,这个案件的最大盲点是对小玉的撞人行为如何定性,案件的发生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那就是案发时小玉骑的是电动自行车,而不是驾驶的机动车。而检察院对这个案件完全按照机动车事故来判定,这是不是出现了严重的法律适应性?如果电动车和机动车在路上逆行造成的后果会一样吗?按照一般规律,电动车逆行会被机动车撞飞,而机动车逆行可能会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对电动车逆行发生的事故要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即使有意外发生,但可能够不着犯罪,因为在平时对电动车逆行也只是警告罚款,不存在扣分吊销驾驶执照等。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分析,检察院的不起诉是不是小题大做?让法律更加细化严谨,才能保障更多人的利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