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山东一男子为创业,花4000元在派出所旁开“建设银行”,自任行长,闺女当业务员,一周获利300万。但银行只进不出,被举报。男子获刑7年。如何评价此案?"
(信息来源:齐鲁法制网 2015-8-13《脑洞大开? 男子开高仿版“建设银行”设施齐全》)
张大强一直想要“创业”,不过他的思维跟别人不太一样,他总想着能找个快速致富的捷径,最好能是那种“一本万利”,躺着就能数钱的好事儿。
在山东那个不大不小的镇子上,张大强是出了名的爱折腾,也是出了名的爱做梦。
这天,张大强溜达到了镇上的派出所旁边,看着那块儿人来人往、热闹非凡的地界儿,他突然灵光一闪:“哎,你说我在这派出所隔壁开家银行怎么样?老百姓来办事儿,顺道儿就能存钱取钱,多方便!”
这念头一出,张大强自己都吓了一跳,但很快,他就觉得这简直是个天才般的想法。
“可问题是,开银行哪是那么容易的事儿?资金、审批、安全系统……哪一项都得把人愁死。”
张大强心里也犯嘀咕,但转念一想,“谁说非得开真银行?我整个高仿版的,外观做得一模一样,里头也弄几台ATM机,再雇几个穿制服的,不就行了?”
说干就干,张大强拿出了全部积蓄,又东拼西凑借了点儿钱,总共花了四千大洋,在派出所隔壁租了个门面,开始紧锣密鼓地装修起来。
他还特意找人设计了招牌,从字体到颜色,再到LOGO,几乎和真正的建设银行一模一样,只是细心的人才能发现细微的差别。
装修期间,张大强也没闲着,他先是把自己任命为这家“建设银行”的行长,然后又把正在放暑假的女儿拉来当业务员,美其名曰“家庭企业,传承有序”。
爷俩儿穿上定制的制服,往那一站,还真有几分银行职员的派头。
开张那天,张大强特意放了几挂鞭炮,还搞了个小型的开业庆典,吸引了不少好奇的群众围观。
大家一看这架势,还真以为是建设银行又开了家新分行呢,纷纷进去询问业务。张大强见状,心里乐开了花,他知道,这第一步算是走稳了。
接下来的日子里,张大强的“银行”生意异常火爆。因为他定的存款利率比正规银行高出不少,而且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门槛。
老百姓一看有这好事儿,纷纷把家里的闲钱存了进来。短短一周时间,张大强的账上就多了三百万的存款。
然而,好景不长,很快就有细心的储户发现了问题。他们发现,这家“建设银行”只进不出,每次想要取钱或者转账,都会被张大强以各种理由推脱。
起初大家还信以为真,以为是系统升级或者什么特殊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怀疑起来。
终于有一天,一位脾气火爆的大妈忍不住了,她直接跑到派出所报了案,说有人在隔壁开了一家假银行,骗老百姓的钱。民警一听,立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展开了调查。
结果可想而知,张大强的“建设银行”很快就被查封了,他和他那“业务员”女儿也被带回了派出所。面对铁证如山,张大强只能低头认罪。最终,他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这事儿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家纷纷议论纷纷。有人说张大强是“脑洞大开”,想出这么奇葩的赚钱方法;也有人说他是“利欲熏心”,为了钱连法律都不顾了。
不过,更多的人还是在反思,为什么这样一家明显存在问题的“银行”,能够在短时间内骗取如此多的钱财?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大强通过开设高仿版“建设银行”,利用与正规银行相似的外观、标识以及高于市场的存款利率等手段,故意制造假象,使储户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即将钱款存入其非法设立的“银行”。
这一过程中,张大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并导致了储户财产的损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张大强的行为还涉及到了金融秩序的破坏。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运营均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
张大强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银行”,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正规银行的信誉和储户的资金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法律也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此案还引发了人们对于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思考。储户之所以会上当受骗,除了张大强的欺骗手段高明外,也与部分储户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有关。
因此,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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