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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也敢买!重庆,一男子为了贪图便宜,花费48万元,购买了一套法拍房,万万没想

法拍房也敢买!重庆,一男子为了贪图便宜,花费48万元,购买了一套法拍房,万万没想到,付完款以后才发现,房子早被出租给他人,而且租赁期限是10年。男子拿出房产证想要让对方搬离,却被对方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双方无奈对簿公堂。(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如果没有这次意外,李刚(化名)或许已经彻底摆脱租房的身份,可万万没想到,因为一次疏忽大意,让李刚不得不拿着房产证,去租别人的房。 事情还要从一年以前说起,打工族李刚受够了到处租房的生活,便打算自己购买一套房居住。由于资金的原因,李刚不得不将目光放在了二手房中。 但市面上的二手房,要不就是偏僻地方的老破小,要不就是价格太贵,李刚看了许久,都没有发现合适的房子。 “要不买套法拍房吧!”一次意外的机会,李刚得知法拍房的价格便宜,而且房屋的质量不错,便产生了竞拍法拍房的想法。 敲定主意后,李刚看中了一辆物有所值的房子,便专门请了假开始竞拍起来。 整个竞拍的过程可谓是跌宕起伏,但所幸一直没有超过李刚的心理预期,让他得以以48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拍卖下来。 而后,李刚按照拍卖的流程,交了钱以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当李刚拿着过户的手续,准备去接收房屋时,却发现房屋内不仅有人,而且对方还拒绝搬离。 原来房屋内现在的住户根本不是原房东,而是租户王先生,按照王先生的说法,房屋早已经被房东租给了自己,而且租赁期限是10年,现在仅仅过去5年,还未到期,自然无法将房子给李刚。 李刚不明白,自己花钱购房就是为了居住,现在却成了有家不能回,明显是王先生不讲道理,便在与王先生争吵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院。 李刚称: 1、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依据不动产登记证可以得知,房产在自己名下,故自己享有使用该房子的权利,有权要求王先生立刻搬离。 2、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原房东在明知房屋有债权纠纷的情况下,与王先生故意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所以租赁合同应当是无效的,既然无效,那么王先生就应当搬离。 3、自己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居住,所以对房屋有租赁一事根本不知情,纵使王先生存在租赁合同,也应当是与原房东自己的纠纷,而不是善意的第三人。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立即搬离房屋。 王先生辩解称: 第一,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自己与原房东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现在尚有5年的租赁期限,故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自己已经切切实实租了5年,李刚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却不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庭应当不予采纳。 综上,法庭应当驳回李刚的诉求。 很显然,从双方各自的角度看,双方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关于李刚是否得知拍卖的房屋被租赁一事,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发现,法院在之前的拍卖公告中,已经明确说明房屋在租赁期限内,房屋享有一定的瑕疵,并且附有租赁合同。 李刚如果想要竞拍,必须知悉且同意法院的免责条款,故应当视为李刚对案涉房屋有瑕疵一事知情,在这种情况下,李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虽然李刚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王先生作为租赁房,当然有权利在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房屋,纵使是房屋所有权人也不得随意干涉。 然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李刚称双方之间的合同系无效的合同,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庭不予采纳。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刚的诉求。李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被二审法院驳回。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e1d2349
e1d2349 17
2024-08-20 21:29
租10年,太少了;怎么也得足个70你按才算
火烧摇裤儿与挂挂儿
火烧摇裤儿与挂挂儿 10
2024-08-21 08:26
没拿到租金,房产证是业主的又不是租户的。
ahladin
ahladin 4
2024-08-22 08:25
可以继续租赁,但是得重新签署合同,条款不超过原合同约定,租金也得缴给新的物权人
天  天
天 天 3
2024-08-22 05:35
妈的啥规定,最长租期不能超过2年!不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