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法者,办理案件的最大的原则就是方向不能偏!这是原则性问题!
举例来说,双方互殴,同样伤情的情况下,先惹事,先动手的一方永远应该是理亏的一方,也是需要处罚更重的一方。如果涉及到赔偿,一定应该是赔付对方更多的一方!这就是所谓的不能偏。只要执法者坚持这个原则,就不容易出事。即使双方最后的处理结果相差不大,但也算是彰显了正义。
反之,如果执法者因为某种原因的影响,在处理案件时偏向了理亏的一方,那这个案件的处理就会埋下隐患,后续极大可能会发生很多对执法者不利的连锁问题。
漯河女法官王佳佳被害一案中,女法官的判决显然没有把被车辆撞伤的党某,也是处于弱者一方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而是采取了一种貌似中立的态度来判决此案,所以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判决方向就已经偏了。被撞伤的穷困老汉和保险公司,二者的身份地位包括在案件中的受伤与否,能直接划上等号吗?
执法者不为受害一方争取更多的利益,甚至连起码该有的利益都没有,只是潦草判决结案,结果给自己招来杀身之祸,代价惨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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