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60多岁老汉下地干活时,见同村女子身材凹凸有致,遂起了歹意,趁着四下无人对女子实施猥 亵。女子奋力反抗,依旧不是老汉的对手,被逼无奈女子用铁锹将对方拍死。事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逮捕,并由检方提起公诉。女子丈夫辩称:她患有精神疾病,下雨天都不知道往家跑!法院的判决或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春兰年轻的时候受到了刺激,因此患上精神疾病。后嫁给同村的光棍儿刘大勇。婚后,刘大勇对李春兰无微不至的照顾,让李春兰的病情有所缓解,不过时不时的还会犯病。
事发当天,刘大勇与李春兰在自家田地里锄草,因为有事刘大勇返回家中,只剩下李春兰里干活。
此时正午天气炎热,田地里并没有其他人。
郭柱与刘大勇是同村,今年65岁,老伴在很多年前就去世了,如今一个人生活。
当天,郭柱骑着电动车外出办事回来,从李春兰身边经过,见李春兰弯着腰正在除草,郭柱看到这一幕,心里也忍不住痒痒。
郭柱将电动车停在路边,见四周无人,又想起李春兰精神上有问题,什么也不懂,心中就有了不好的想法。
郭柱从后面一把抱住李春兰,李春兰反应过来后,进行了激烈的反抗。但毕竟力量上存在悬殊,让郭柱占了便宜。
正当郭柱暗自窃喜之时,李春兰拿起铁锹,对着郭柱的脑袋就拍了下去,郭柱当场被拍死。
刘大勇返回地里,看到这一幕后,吓得直接报了警。
事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把李春兰带走调查,检方也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经专业鉴定,郭柱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一把沾有血迹的铁锹,铁锹上的血迹与郭柱DNA吻合,此铁锹的主人正是李春兰。
接到报警之后,警方对李春兰进行询问,李春兰交代了自己用铁锹打在郭柱头上的事实。
李春兰在遭到侵犯时,为了保护自身不被侵害采取防卫,不过持有铁锹对郭柱头部连续进行击打,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的行为。故李春兰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大勇辩称:
李春兰患有精神疾病,虽然近些年病情有所好转,但时不时的还会复发,这件事村民人尽皆知,郭柱也对此事了解。
在被侵犯过程中,郭柱对李春兰进行了追赶,出于自卫,李春兰这才发起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结果的,不是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再加上李春兰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郭柱是否存在对李春兰进一步侵害的行为。
回归到本案,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郭柱存在进一步侵害的行为。且案发地点位于村庄的主要道路上,并非人迹罕至,李春兰完全可以进行呼救,为此李春兰不具备无限防卫权。
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来看,李春兰用铁锹拍打郭柱的头部,力量已经超出必要限度。
关于刘大勇主张李春兰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在案发当时,李春兰。具备相应的认知与控制能力,为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法院判决,李春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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