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王佳佳这个案子,老汉的做法太偏激,不可取!
但就事论事,通报上说明了很多细节,但是最重要的一点给漏掉了,那就是老汉没去住院的14天里,他本人是个什么状态! 如果只是轻微擦伤,有完全的行动能力,不影响衣食住行,那差额9000多块的赔偿确实可以不判。
但是,如果他身体状态没问题,只是不能自由行动,需要人照顾的状态,那这判决就是有问题的! 设想一下,如果你被撞了,有擦伤但最严重的是脚崴,走不了路,但能吃饭能睡觉,是不是不需要一直住院,家里养着就可以,这种状态是没法上班的对吧,公司不会因为你被撞,还会照常发你一个月工资吧,这期间索要赔偿我觉得也是合情合理呀,我说的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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