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男子在凌晨2点接到母亲电话,告知家里被强制拆迁。当男子心急如焚赶到家后,现场一片混乱。男子给父母打电话不接,试图冲进去找父母,被拆迁队员强行拦着,惹怒男子,直接开车撞向拆迁现场,导致拆迁负责人当场毙命。事后,男子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喂,儿子,你快回来吧,咱们家来了100多号人,还有挖掘机,看来他们要有大动作了!我和你爸阻止不了他们!”罗斌母亲在电话里向他哭诉。
罗斌半夜2点接起母亲的电话,猜到家里一定是出了事情,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他赶紧在电话里告诉母亲:“妈,您告诉我爸,千万别冲动,别跟他们硬碰硬,那样无疑是鸡蛋碰石头,干不过他们的,一定要保证自身安全!一切等我回去处理!”罗斌知道父亲的脾气,他对母亲千叮咛万嘱咐,生怕父母出什么意外。
挂了电话,罗斌就穿好衣服,开上车,加大油门,一溜烟的往家的方向驶去。
时空的这端,拆迁队员已经开始对罗斌家进行强制拆迁,根本不管里面人的死活,他们的目的就是逼迫里面的人自己出来。
如罗斌预料的一样,罗父死活不出去,要与房子共存亡,罗母赶紧劝丈夫,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不能死磕到底,他们强制拆迁是违法行为,一切等儿子回来做主。
还好,罗父被罗母劝动了,他们老两口从自家房子里逃了出来,但因为出来的急,把手机落在屋里了。
此时,他们还不知道,就因为他们忘了拿手机,接下来,让儿子铸成大错。
罗斌家的房子是一栋4层小楼,被纳入了拆迁范围,本以为会有合理的拆迁款补偿,不曾想,拆迁方案下来以后,给的拆迁补偿很少,这让很多住户都不满意,不在同意拆迁协议上签字。
为此,拆迁队各种卑劣的方法无所不用其极,威胁、恐吓、辱骂、断水,断电,甚至半夜往窗户上扔石头,门前烧纸,逼着住户签字。
尽管各种方法使个遍,还是有很多住户像罗斌父母一样拒不签字。
因此,惹怒拆迁队,拆迁负责人高洪武决定强制拆迁。
事发当晚,2点,拆迁负责人带着100多人,浩浩荡荡的来到了罗斌家,罗斌父母还在房子里睡觉,就听见了挖掘机的轰鸣声,知道拆迁队在对他家强制拆迁以后,赶紧给在外工作的罗斌打电话,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罗斌到家以后,看见自己家已经被包围,给父母打电话无人接听,现场也未发现父母的身影,罗斌简直不敢想像,父母要是没出来会怎样?
他不顾一切的往现场冲,只希望确定父母安然无恙,可却被拆迁队员死死拦在外面,拆迁队员以为他是想阻止拆迁。
罗斌情急之下,上了车,开了远光,并鸣笛,一脚踩下油门,试图冲进现场,救出父母。
现场的拆迁队员被罗斌的车冲散,唯有拆迁负责人高洪武不信邪,他不相信罗斌敢撞他,结果,悲剧了,当场毙命。
随后,警方赶到,将罗斌逮捕,认定罗斌为故意杀人罪,并提起了公诉。
但罗斌不服,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父母的安危受到危害,自己冲出去是为了救父母。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拆迁队对罗斌家强制拆迁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情况,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而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罗斌家因不满意拆迁补偿款,所以不同意拆迁,也就是说拆迁款还在商谈中,并且没有对罗斌家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
在这种情况下,高洪武就迫不及待的实施强制拆迁,甚至不顾罗斌父母安危,所以,拆迁队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罗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罗斌说,自己是担心父母的安危,给父母打电话不接,想进现场去看一眼,还被死死的拦在外面,所以,自己开车想冲进去查看父母的情况。
另外,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如果想故意杀人就不会把车开成远光,并且鸣笛进行提醒,只是试图冲散拆迁队员,而不是想故意伤人性命。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尽管高洪武等人强制拆迁在先,但是罗斌作为成年人,开车撞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是可以预测到的,所以,罗斌不计撞人后果,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罗斌判有期徒刑12年。
罗斌及其父母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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