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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女子逛超市,嫌结账排队麻烦,选择自助机扫码付钱,付款后女子要走,被保安拦

浙江,一女子逛超市,嫌结账排队麻烦,选择自助机扫码付钱,付款后女子要走,被保安拦住,说她偷东西没付钱。女子暴怒,打了保安一嘴巴,可拿出购物票一看,果然少付了一块牛肉钱,补上钱后,女子离开。事后,女子找了记者,说自己人格被侮辱,非要超市道歉,超市报警,提供监控:牛肉没付款,扇保安一嘴巴,赔保安1000!

(内容来自:日记里的生活)

刘燕在超市逛了一圈,小推车里都是她选购的商品。

刘燕扭头一看,收银台排了长长的队伍,她推着小车来到自助结账区。

她拿出商品,熟练地扫码,扫完后结账,把东西收在购物袋里。

她提着东西正要离开,眼前过来一超市保安。

那保安把刘燕挡住:“女士,请等一下,你拿的商品没付款。”

“啥?我没付款?怎么可能,我刚在自助机上扫过码。”

“你有个东西没付款。”那个保安指着她的购物袋大声说着。

刘燕的脸顿时涨红:“不可能,我都扫了。”

谁知那保安不让她走:“请跟我来,我们需要调查一下。”

刘燕被带到了办公室,经理坐在桌前,正在忙着手里的事情。

刘燕顿时大喊:“你们超市什么意思?调查啥调查,我买的东西都付过钱。”

经理轻声说道:女士,麻烦你拿出购物清单,咱把商品核对一下,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这一核对发现,果然有一块40多元的牛肉没有付钱,刘燕的脸色一会白一会红,她辩解说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漏扫了牛肉。

保安在一旁说道:“你买东西不付款,那你来超市干嘛?不付款不就是偷吗?”

保安的话让刘燕火冒三丈,她伸手给了保安一个嘴巴,保安猝不及防,半个脸顿时红肿起来。

“你就是个保安,你没资格这么说我,不许你张口胡说,我不可能故意不付款!”

这下保安气坏了,他明明看到刘燕没有付款,还被她打,今天没完!

经理对刘燕说:“你付了款就可以离开,我们不会为难你的。”

保安气不打一处来:“我的脸也不能被你白打!”

刘燕一看,纠缠个没完,她给保安赔了1000,就赶紧离开。

刘燕回到了家里,越想越气,她叫来记者,一起前往超市。

刘燕带记者找到超市经理,希望得到一个说法。

记者要采访那个保安,但保安那天轮休,没有上班。

记者又去找了经理,经理却是另一番言辞。

经理告诉记者,保安只是在履行职责,他的行为并没有错。

保安发现刘燕少付了牛肉的钱,把她带到办公室调查核实。

而刘燕在办公室里指着保安的脸,破口大骂,还扇了保安一记耳光。

超市并没有为难刘燕,只是让她补交了漏掉的商品钱。

刘燕当时还主动支付给保安1000元作为打人的补偿。

经理表示,如果真是超市的错,他们会处理责任人,并不会袒护员工,但也不会容忍顾客的无理取闹。

李燕一听,更是愤怒,她告诉记者,自己有的是钱,绝对不会故意不付款。

但是超市把她当做小偷审问,侮辱了她的人格,超市必须向她道歉!

超市经理却说,因为这个事情,刘燕已经来了闹了好几次,超市对她忍无可忍。

超市已经报警处理,并把当天的视频也提供给了派出所,等待派出所的处理意见。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保安发现刘燕在付款时,漏掉了40多元的牛肉,因此拦下她,要求配合调查并补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刘燕选择使用超市提供的自助结账机进行购物,这实际上是她与超市之间达成的一种购物合同。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她负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

在自助结账过程中,刘燕应当确保所有购买的商品均被正确扫码并付款。

由于疏忽导致牛肉未付款,她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补交款项的责任。

2,刘燕说超市把她当小偷审,侮辱了她的人格,要求超市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保安在发现刘燕漏付款项后,虽然履行职责指出问题,但用词不当,可能构成对刘燕名誉权的侵害。

但是否构成侮辱行为,还需考虑具体因素。

3,刘燕因保安说她偷东西,爆怒之下打了保安耳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刘燕扇了保安一嘴巴,其行为侵犯了保安的人身权益。

刘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保安因此遭受的损失。

刘燕主动支付了1000元作为赔偿。

如果保安的损失超过了这个数额,他仍有权要求刘燕进一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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