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行凶的!”陕西安康,一男子带小儿子下楼买饮料,谁知刚走出电梯,就被邻居持刀从背后捅了两刀。小儿子为了保护男子被邻居捅了4刀,然后强忍着痛跑出去求救,而男子在被邻居捅了三刀后,不幸身亡。后经了解,因为男子的小儿子经常在家拍球制造噪音,让邻居不厌其烦,双方曾多次发生争执,而邻居又患有精神疾病,还有抑郁症。目前,警方已将邻居抓获,正在对邻居做精神鉴定。
(来源:大风新闻)
张女士和丈夫罗某婚后育有二子,小儿子今年12岁了,一家人本来住在城边村,后来村子拆迁了,他们一家就住进了回迁小区,张女士一家分到的房子在20楼。
张女士的小儿子小小罗喜欢打篮球,他经常要锻炼运球,以前住在平房时,随便怎么玩都不会影响到邻居,可现在住上了楼房,那就不一样了。
可是小小罗并未意识到这点,还是每天练习运球,而楼下的周某是一名中学老师,他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备课和休息,所以小小罗的行为让周某无比烦躁。
周某不止一次上楼提醒,让小小罗不要在家拍球影响自己休息,双方还为此发生了争执,物业和民警也曾介入过多次,但一点效果都没有。
由于长期的噪音污染,周某患上了抑郁症,还曾去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一段时间,直到康复后才出院。
6月26日晚8点,张女士正在上班,她突然接到小小罗的老师的电话,说小小罗受了伤。
张女士本以为小小罗是打篮球受伤,所以并没当回事,又继续回去工作了,可没过一会儿,大儿子小罗也打来了电话,他结结巴巴地说罗某被人用刀袭击,当场去世了,而小小罗也被刺了多刀,生命垂危。
张女士这才慌了神,她急忙往家里赶去,却在楼道中看到了一片血泊,民警已经拉起了警戒线。
张女士通过周围熟悉的邻居才知道,原来行凶的人是周某,他趁罗某和小小罗下楼买饮料之际,先从背后捅了罗某两刀,然后又捅了小小罗四刀,待小小罗逃走后,又捅了罗某一刀,直接结束了罗某的生命。
小小罗现仍住在重症监护室,依靠着输液维持生命,医药费已花去了35万元,而后续的治疗费用还是个无底洞。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张女士陷入了深深的困境。
而据目击者称,周某不像是犯病的样子,他在行凶后十分冷静的站在原地,等待民警来将其带走。
目前,警方已对周某进行精神能力鉴定,然后为小小罗申请了私发救助,帮助其度过难关。
对于此案,有不少网友表示:“一开始觉得周某十分可恶,但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发现周某也是个可怜人。”
还有网友说:“小小罗和罗某不懂事,制造噪音影响邻居是不道德,但不至于要剥夺他们的生命,这是不对等的违法行为。”
那从法律角度,此事该如何评价?
1、小小罗和罗某得行为是否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500元罚款。
本事件中,小小罗住在20楼,还整天拍篮球,这肯定会产生噪音,而且会影响楼下住户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那小小罗的行为肯定违法,而罗某作为小小罗的父亲,理应制止这个违法行为,但他好像并未过多劝阻,否则也不会闹到物业和民警同时来调解的地步。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因此,罗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2、周某会不会被判死刑?
本事件中,从周某持刀蹲守罗某和小小罗,这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而周某从罗某背后偷袭,连刺罗某两刀,然后又连捅小小罗四刀致其重伤,紧接着又捅了一刀至罗某死亡,这显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考虑到周某有过精神疾病治疗史,如果经鉴定,其在行凶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这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周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那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们从邻居的描述来看,周某在行凶后十分冷静的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这说明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
由此可见,周某的故意杀人行为,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向张女士一家人赔偿损失。
最后,这起案件的结果虽然令人惋惜,但如果没有前因,哪会出现这样的后果。因此,这邻里之间应当互相关照,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不要轻易产生矛盾。
有句话说得很好:“远亲不如近邻”。虽然平时不会怎么接触,可一旦遇到事了,说不定只有邻居才会伸手相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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