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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湖北武汉,18周岁刚参加完高考的准男大学生,失联几天后遗体被民警发现。

必须严惩!湖北武汉,18周岁刚参加完高考的准男大学生,失联几天后遗体被民警发现。事后公安机关依法刑拘了一名64岁男性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姐姐认出犯罪嫌疑人是其以前的邻居,但该邻居却声称是“失手”造成的。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来源:大皖新闻等)

18周岁男孩小周是当地某学校的高三应届毕业生,刚参加完高考,且已拿到了报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据了解,小周平时学习成绩不错,暑假期间,除了参加几次升学宴外,平时都呆在家里,不怎么外出。

可谁曾想,8月2日,小周外出后却再也没能回家了!

原来,小周外出不久后,就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随即报警,并和民警说,最后一次与小周联系时,小周说话的语气明显不对,应该是被人控制了!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小周在一个公交车站遇到一位大爷后,就一起上了一辆网约车。事后民警与网约车司机取得联系并得知线索。

事发后,很多网友不解,小周为什么会自愿和一个陌生大爷上了网约车。

目前,小周的姐姐给出了解释。

原来,与小周一起的这位大爷名叫邓某、今年64岁,是小周及其家人的旧邻居。即双方之前是认识的。

小周的姐姐还表示,事发后邓某一直在说谎,且说是“失手”才导致小周死亡的。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发布通报并确认已将邓某刑拘。

1、刚考上大学的小周,出于对旧邻居邓某的信任,才会与其一起上了网约车,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邓某却要对年仅18周岁的小周下手,真是丧心病狂!

2、虽然邓某声称其是“失手”才导致小周死亡的。但是,从小周上了网约车后与家属联系明显处于被控制状态等细节来判断,其辩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只要是小周想离开,邓某主动制止为之的,就是属于故意的,因此,在故意造成小周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就只剩下两种可能性。即要么构成故意杀人罪,要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34条同时还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在邓某是故意造成小周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不论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定性处罚,最高都可以判处邓某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邓某先哄骗小周上车,后将其控制,且小周离开势必会揭发邓某来判断,其杀人灭口的可能性极大。即大概率会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3、虽然64岁的老年人,我们平时会称呼为老人。但从刑法上讲,邓某并非“老人”,不具备从轻情节。

刑法第17条之1规定,已满75周岁的老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9条同时还规定,审判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75周岁的人,才会因年龄原因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且宣判时年满75周岁才能“免死”。

因此,只要公安机关认定64岁的邓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年龄方面没有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且法院认定该判处死刑时一样也会坚决适用死刑判决。

4、有网友猜测称,如果双方之前是邻居关系,估计邓某是有预谋并报复作案的。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