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女子在丈夫出轨后,选择了离婚,之后在公公的要求下,女子带着孩子与公公一起生活,期间二人发生了关系,女子还答应了公公的求婚。可当二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却遭到了拒绝,工作人员认为二人的结合有违人伦,到时候孩子该叫爷爷还是爸爸?但公公认为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于是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女士与丈夫王先生是通过相亲认识的,陈女士的家庭条件不错,而王先生虽然做着小生意,但一直都不景气。
可自从陈女士嫁给王先生后,王先生的生意是越来越好,王先生的父亲老王时常夸陈女士旺夫。
在二人结婚的第二年,陈女士生下了一个儿子,这让一家人高兴坏了。王先生为了给家里提供更优渥的条件,开始奋发图强,在多地开设了分店,生意越做越大。
后来,王先生见陈女士又要工作,又要带孩子,越来越憔悴了,于是就提议陈女士做个全职妈妈。陈女士听取了建议,果断辞职在家相夫教子。
可万万没想到,这生意越做越大,王先生也越来越忙,经常要出差,而且一出差就是大半个月的。
陈女士一开始真以为王先生很忙,但后来才意外得知,原来王先生在外面养了个20出头的小姑娘。
陈女士将此事告知了老王,作为王先生的父亲,老王有责任让王先生回头是岸,可他多次提醒要珍惜现在的家庭,但王先生根本听不进去。
陈女士对王先生的不知悔改感到痛心,她也试图挽留过,也争吵过,但王先生竟然为了那小姑娘,要和陈女士离婚。
心灰意冷的陈女士最终答应了离婚,不过她要儿子的抚养权。王先生为了尽快与陈女士离婚,便答应了下来。
老王在得知王先生提出离婚后,气得将王先生赶出了家门,并向陈女士承诺道:“丫头,你和孩子就在这里住下,只要我还有一口气在,绝不会让你们吃亏。”
陈女士本想拒绝,但一想到自己做全职太太多年,没有什么收入,与社会也脱节了,而且孩子就在这里上学,也怕回娘家被别人说闲话,就接受了老王的提议。
之后,陈女士每天就送儿子去上学,然后和老王各自出去打零工,晚上回家一起做晚饭,这让已经失去爱妻多年的老王感到了家的温馨。
陈女士在和老王接触多了以后,也发现老王是个有担当的人,所以二人的感情逐渐升温,期间还趁着孩子上学,在家发生了关系。
后来为了给陈女士一个交代,老王向陈女士求了婚,还把此事告知了王先生。这可把王先生急坏了,前妻就要成自己的小妈了!
王先生愤怒地指责陈女士不要脸,陈女士气坏了,本来还犹豫要不要答应老王的求婚,这一气之下就直接答应了。
之后,老王带着陈女士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果遭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老王一怒之下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老王强烈谴责了民政局的不作为,以及胡乱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
老王明确表示: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既然法律都规定了婚姻是自由的,且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本人与陈女士是自愿结婚,又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属于旁系血亲三代以内,这自然符合结婚的条件。
民政局干涉本人与陈女士的婚姻自由,显然是在滥用职权,本人要求民政局赔礼道歉。
但民政局辩称:
1、陈女士毕竟是老王的前儿媳妇,而老王作为陈女士前夫的亲生父亲,自然与陈女士有着直系姻亲关系。
2、陈女士与前夫还有个孩子,这一旦陈女士与老王结了婚,那孩子该叫老王爸爸,还是爷爷?
因此,陈女士与老王结婚,有违公序良俗,所以不能同意二人领证。
那老王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婚姻自由的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法律的其他规定,和伦理道德的约束。
本案中,老王和陈女士虽然自愿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关系的确属于直系姻亲关系。
直系姻亲关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比如:公婆、岳父母等。第二种是指直系血亲的配偶,例如:儿媳、女婿等。
虽然老王和陈女士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但他们作为前公公和儿媳妇,如果任由二人登记结婚,将对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
第二,《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是社会一般的道德准则。
老王和陈女士是前公公和前儿媳关系,现在发生关系并要求登记结婚,严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
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对申请人的结婚资格进行审查。根据老王与陈女士的关系,民政局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并不不妥。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王的全部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