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已婚女子深夜私会情人,与情人激情过后,突感身体不适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子丈夫起初并不知道双方的关系,怀疑女子被性侵报警,报警后得知双方已经保持了多年的不正当关系,女子系情绪激动等诱发下脑干出血而亡,又认为女子情人未尽到紧急救助义务,要求女子情人赔偿98万余元。女子情人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女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引起,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蔡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2人育有2子,均已经成年。
蔡某婚内与已婚男子李某结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由于两人地下工作做得好,多年来,韩某都一直没有察觉。
事发当日,11点多,李某得知蔡某一个人在家,便开车去找蔡某私会,接上蔡某后,像往常一样将车开至一偏僻的角落,在车上与蔡某发生了关系。
谁料,事毕,蔡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李某刚询问蔡某哪里不舒服,就见蔡某晕倒。
李某慌了,连忙开车将蔡某送往附近的一家诊所,但是,诊所医生看了后,表示自己无能为力,让李某赶紧将蔡某送往医院。
担心事情闹大,李某也不顾三七二十一了,赶紧给自己的妻子打电话,让自己妻子通知蔡某的家人。
随后不久,蔡某的儿子赶到诊所,将蔡某送往医院,结果悲剧的是,蔡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韩某得知李某曾在蔡某死亡前与蔡某发生关系,因为不知道李某与蔡某的关系,怀疑蔡某被李某侵害报警。
报警后,警方查明李某与蔡某保持了多年的不正当关系,又经鉴定,蔡某符合在高血压病的基础上,在情绪激动等诱发作用下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韩某不愿意了,要求李某赔偿,遭拒后和2个儿子一起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
法庭上,韩某父子3人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认为李某与蔡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在事发当日,与蔡某发生关系,引发蔡某脑干出血。拖延到1时多才将蔡某送至医院救治,最终导致蔡某死亡。
认为李某具有明显的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蔡某的死亡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面对韩某父子3人的控诉,李某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都已经说明,蔡某的死亡是自发疾病引起的,与自己无关。自己当时并没有对蔡某不管不顾,也已经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韩某父子3人对李某态度坚决,向法院申请对李某与蔡某发生关系的行为引起蔡某情绪激动诱发作用脑干出血死亡和李某未尽合理救助行为,进行因果关系鉴定,过错参与度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与蔡某发生关系可作为蔡某脑干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该诱发因素与蔡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为系轻微因果关系(5%-15%)。
被鉴定人蔡某脑干出血发生后,李某带其就诊,因脑干出血并溃入脑室属于病情极其严重、且死亡率极高,被鉴定人蔡某的死亡属于自身严重疾病所导致,无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未尽合理救助行为的情形。
法院怎么判?李某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
1、李某与蔡某婚内出轨,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本案后,指出李某、死者蔡某均是已婚,两人多年保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李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当日,李某与蔡某发生关系后,见蔡某感到身体不适,病情严重后,便带蔡某去诊所就诊,在就诊无效后,通知蔡某家人并送往医院抢救,因李某并非专业医护人员。李某的上述施救行为并无明显过错,同时根据鉴定意见,也能够说明李某不存在未尽合理救助义务的情形。
不过,虽然李某不存在未尽合理救助义务的情形,但是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导致蔡某脑干出血死亡的主要诱因系其患有高血压病史。死者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病史应当知情。另经鉴定,李某与蔡某发生关系可作为蔡某脑干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该诱发因素与蔡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为系轻微因果关系(5%-15%)。
综上,法院认为综合死者蔡某的死因、过错及李某的施救能力及鉴定意见等因素,酌情认定李某应对蔡某的死亡承担15%的责任为宜。
核定韩某父子3人提出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为96万余元,最终判决李某赔偿韩某父子3人14.4万余元。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