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街道办副主任因年轻女下属失恋,组织同事到女下属家中聚餐喝酒。可女下属醉酒后,主任却偷走女下属的门钥匙并在离开后偷偷返回女下属家中,并与醉酒女下属发生了关系。虽然案发后主任获得了谅解并请求适用缓刑,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5旬男子任某,大学文化,原来是某街道办事处的副主任,虽然任某已经退居二线,但仍是副局级干部。
事发前不久,街道办单身女同事王某因失恋整日无精打采。事后任某、刘某等多位同事为了安慰刚失恋的王某,相约在休息日到王某家中聚餐喝酒。
任某等人来到王某家中后,除了要负责开车的马某外,其余几人都在聚餐过程中,举杯开怀畅饮。
众人推杯换盏至晚上20时30分,失恋心情不好的王某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事后女同事马某等人,将王某扶进房间,并为其脱掉外套后,在床上休息。
之后,任某等人在客厅继续喝酒。期间,任某反复多次询问马某等人,一会要不要留下来照顾王某。
马某等人均表示王某已睡着、不会留下后,任某在离开时,故意拿走王某放在鞋柜上方的房门钥匙。
离开王某家中后,同事马某驾车将参与喝酒的所有人都送到所住的小区门口处。可任某在小区门口下车后,又马上乘坐网约车回到王某家的楼下。
任某来到楼下后,不敢立即上楼,并发信息询问其他几名同事会不会返回王某家中照顾醉酒的王某。
全部人都表示不会返回后,任某才放心的用之前偷拿走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门,并径直来到王某的卧室。
见王某醉酒熟睡后,任某没敢开灯,并趁机与王某发生了关系。过程中,任某因王某突然呕吐而停止。
但王某呕吐完之后却还没有发现异常并继续睡觉。
次日凌晨0时30分,王某被任某的手机铃响惊醒。任某见事情败露立即起身穿衣服逃离案发现场。
王某随即打电话告知街道办正主任刘某,刚才任某的所作所为。刘某随即就叫马某等所有参与聚餐的人一起回到王某家中对质,且任某也被要求返回。
众人陆续来到王某家中并经对质后,王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置后将任某带回接受进一步调查。
但任某到案后坚持否认,其与王某发生过关系。
虽然任某不承认,但民警在双方的身上提取到生物信息,且在场所有人都证实王某当时已经醉酒,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任某违背妇女意志,故将其刑拘。
任某得知公安机关有实锤证据并被刑拘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代为赔偿获得了谅解。
任某工作单位出具证明:任某任街道办的副主任,副局级干部、之前是某社区的包片领导,一年前没有任领导职务、现在是调研员、没有负责具体工作。
检察院认为:
虽然被害人王某事发时没有反抗,事后继续睡觉。但其当时是因醉酒无意识时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故任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予以惩处。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据此,检察院根据任某坦白、认罪认罚、取得了谅解等情节,建议法院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任某及其辨护人认为:
第一.公安机关仅在任某身上提取到王某的生物信息,并未在王某的体内提取到任某的体液,且王某、任某当时均处于醉酒状态,其陈述证明力较弱,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并证实任某系犯罪既遂。
第二.任某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
第三,任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检察院量刑建议畸重,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首先,从任某身上提取到王某的生物信息,结合现场发现已使用过的纸巾并结合二人的陈述,足以证明二人发生过关系,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当时是处于醉酒状态的,因此,检察院认定事实清楚。
其次,虽然任某当时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但其到案时否认自己的罪行,其未离开并非自愿将其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从而接受法律的处罚,其不具有自首的主动性、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最后,任某身为领导干部,但其𨚫趁机侵犯年轻女下属、犯罪情节较重,且法定刑在3年以上,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判处任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生效后,任某就会被原工作单位能开除处分。
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切勿在任何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否则,后果就是3年以上。
就本案而言,任某已经50多岁,只要再工作几年就可以退休并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可其却因一时歹意而导致身陷囹圄并因此失去任何待遇的后果!实在是得不偿失!但也是其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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