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得漂亮!广东,一街道办临聘人员,在联合执法中,查扣22岁女子电动车,遭对方激烈抵抗,在控制女子过程中,该临聘男子竟故意抓女子胸部,还将其按压在地!女子大怒,当即报警,警方以猥亵他人为由,将男子拘留20天!男子不服,认为他是职务行为,还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信息来源:2021-05-08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林某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冯某路交通管理(道路)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番禺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五类车”整治行动,这个“五类车”听起来有点抽象,但其实就是我们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的那些车辆:电动车、摩托车、残疾车、人力三轮车和拼装报废车等。 它们虽然方便了不少人的出行,但也常常因为违规行驶、占道停放等问题,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为了“亮剑”这些交通顽疾,番禺区街道办特意聘请了一批临时工作人员,与城管队伍一起上阵。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些本该协助执法、维护秩序的临聘人员,却在行动中屡屡出现违规操作,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据悉,老林等几位临聘人员在查扣违规车辆时,遭遇了车主的激烈抵抗,面对这种阻碍,他们非但没有耐心去解释说服,反而直接采取了粗暴的强制手段。 比如,在查扣冯某的电动车时,老林等人竟然上手按压捆绑冯某,甚至还抓其胸部,结果被冯某抓伤,而老林在处置22岁女孩何某的电动车时,也是直接掐住何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隔着衣服用力抓何某胸部,这一系列粗暴执法的画面,令目击者愤慨不已。 无奈之下,冯某和何某选择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走访询问目击证人,调取现场监控,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警方最终认定老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他人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番禺区公安分局对二人均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于这一处罚结果,老林显然难以接受,他们坚称自己当时是在执行公务,只是奉命行事,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老林辩称,他对冯某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得到了带队领导的授权,而老林则强调,自己是街道的特勤人员,当天穿戴的可都是统一发放的执法服装,是在执行领导的指令,于是据此先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但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官指出,作为临聘人员,老林并不具备正式的执法资格,当然就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 他们在查扣车辆的过程中,动用私力、实施暴力,已经明显超出了职权范围,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样维持了原判。 这一事件,再次将街道临聘人员的执法权限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临聘人员到底应该享有怎样的执法权?他们的职责边界在哪里?一直以来,这都是一个模糊地带。 按照法律规定,临聘人员的身份与正式编制的公务员有着本质区别,他们不具备独立行使执法权的法定资格,在执法现场,只能在正式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协助维持秩序、提供信息支持等。 一旦他们擅自超越了这个范围,对他人实施强制措施,比如限制人身自由、动用武力等,就很可能触犯法律底线,构成违法行为,这是因为,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以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基础,而临聘人员恰恰欠缺这种职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边界又常常显得模糊不清,一些基层执法部门为图省事,动辄让临聘人员“顶在前面”,而临聘人员自己也常常搞不清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稍有不慎就容易越线。 这提醒我们,在推进城市管理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厘清临聘人员的职责边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在开展整治行动时,也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杜绝随意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任何超越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严肃查处和惩戒,决不能允许其成为违法违规的“挡箭牌”。 “五类车”整治事关城市交通秩序,事关广大市民的出行利益,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但在整治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依法治理的轨道上稳步推进。 执法者要用严格规范的执法行为,树立法治权威,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呵护城市文明,保障人民权益,共建和谐美好的城市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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