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15岁女孩因为感情的问题,选择跳江,但是她太害怕了,不敢跳,正好一个19岁的男生经过,她让男生推她一把,男生也不知道为什么就推了她一把,事后女孩得救了,但男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来源: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哥哥,你就推我一把吧,我真的不想活!”杨倩倩站在桥上的护栏上,转过头来,生无所恋地看着路过的李明,可怜楚楚地说道。 “妹妹,你发生什么事儿了,不要想不开呀,赶紧下来,你还这么小,你要是有事,爸爸妈妈该多担心啊!”李明看着眼前比自己小几岁的女生,要跳江,他害怕得哆嗦起来,颤抖地说着。 他看着脚下的江水波涛汹涌,一直往东流,看着女孩站在护栏上,他感到一阵眩晕。 他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一下子不知道该怎么办。 “哥哥,我太痛苦了,我的感情已经没有了,我真的不想活了,你就推我一把吧!我太害怕了”杨倩倩此时已经害怕得两脚发抖了。 一个是15岁的杨倩倩,一个是19岁的李明,两个年轻人,都没有面对过生死之事。 面对可怜楚楚的杨倩倩的哀求,李明也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他伸出手去,想把杨倩倩拉下来,但他看着杨倩倩,那空洞的眼神,此时的他,竟然不知不觉就推了一把杨倩倩。 扑通一声,看着杨倩倩掉下江去,李明这才清醒过来,知道自己犯了个大错,他向河里呼喊着。 这一幕正好被路过的人看见了,他以为就是李明杀害了杨倩倩的,所以才将杨倩倩推下江去的,路过的人赶紧过去拦住李明,还报了警。 所幸的是,杨倩倩经过大家的救助,成功获救了,但是李明却因为自己的行为被民警带走了。 面对民警的询问,李明低下头,不知道该说什么,李明说,他真的很后悔,当时自己明明劝说杨倩倩不要做傻事,可是自己竟然就推了她一把,差点酿成了大祸。 他说自己非常的后悔,他和杨倩倩非亲非故,在当时的情况下,就不应该推那一把,他越说越语无伦次了。 后来学校老师得知这件事情之后,也是觉得很不可思议,李明这孩子在学校,从来都是规规矩矩的,怎么会在当时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行为呢。 为了帮助李明,老师甚至怀疑,李明的精神出了问题,可是经过鉴定,李明是个正常人。 那么既然李明是个正常人,当时杨倩倩只是要求他推一把,李明也知道自己推一把杨倩倩,将会给杨倩倩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他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事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明提起了公诉。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1、杨倩倩只有15岁,她对轻生其实没有成熟的认知和意志力。她要求别人推他一把,实际上她自己也是有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由于年龄、智力等原因,无法完全理解和承担自身行为的后果,因此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监护人责任的合理界定,既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又考虑到其实际监护情况。 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方面是杨倩倩本身是有过错,另一方面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所以杨倩倩本身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2、李明在当时的情况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杨倩倩带来严重的后果,有可能让杨倩倩失去生命,他还故意而为之,他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杨倩倩没有获救,那她可能就失去了生命,所以李明将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3、由于在本事件当中,杨倩倩有过错在先,所以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李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李明会因此而获得从轻处罚,但是他至少也会被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仅仅只是这么轻轻一推,就给自己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实在是令人不可思议。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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