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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男子和妻子外出办事,拆迁队趁机对男子家老宅进行强制拆迁。邻居向男子通风

江苏扬州,男子和妻子外出办事,拆迁队趁机对男子家老宅进行强制拆迁。邻居向男子通风报信,男子火速赶回,并试图阻止拆迁队,却被拆迁队暴打。随后,报警无果。男子愤怒之下开车撞向拆迁队员,造成2死8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男子15年有期徒刑,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案件来源:腾讯新闻)

“肖哥,你去哪了?我看拆迁队一帮人去了你家,还开了挖掘机.....”肖建军的邻居焦急的对肖建军说。

肖建军挂断电话,和身边的妻子说了一句:“不好,拆迁队去了咱们家,看样子要强制拆迁,得马上回去!”

说着,两人就赶紧钻进了车里,肖建军加大了脚下的油门力度,一溜烟儿的往家的方向驶去。

肖建军和妻子白手起家,从小作坊干起,一点点把生意做大,他们的厂子主要做的是加工酒店使用的一次性拖鞋。

开始的时候店铺是租的,一点点的赚了钱,又东拼西凑的借了一部分,就把房子买了下来。

有了房子,夫妻俩就更有底气了,越干越起劲,眼看着一切都走向了正轨,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突然传出镇里被纳入了拆迁计划,本以为是好事,会给出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不曾想,给出的拆迁款如杯水车薪,在好点的地段,连套二手房都买不回来。

附近和肖建军家一样的居民哎声载道,本来他们的房子前面是店面,后面是工厂,有多余的地方还能出租,都过得很富裕。

相比给的那点拆迁款,大部分居民还是觉得维持现状最好。

他们和肖建军一样,不给出合理的拆迁补偿,就不同意拆迁。

拆迁队为了能顺利拆迁,无所不用其极,各种办法都使了,威胁、恐吓、辱骂、断水、断电等卑劣的方法用个遍。

但居民不是吓大的,拆迁队的方法根本不顶用,于是,拆迁队准备进行强制拆迁。

他们发现肖建军和妻子出去了,就开来了一辆挖掘机,并来了一队人马,手里都拿着工具,准备强制拆肖建军家的房子。

接着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邻居给肖建军报信。

当肖建军夫妻赶到家以后,他们正往外搬东西,肖建军和妻子跑上前去阻止,夫妻双双被控制。

肖建华的妻子被一帮人按住,并强行让她签下拆迁同意书,包被人抢走,手机被砸个稀巴烂。

肖建军听到妻子的求救声,也动弹不了,几个体型彪悍的拆迁队员,拿着棍棒就往肖建军身上一顿暴打,肖建军身上传来剧烈的疼痛。

附近的居民看到这一幕,都跑上来制止,还有人报了警,可是警方电话迟迟没有人接听。

后来才知道,警方是去了附近另一家强制拆迁的居民那里维持秩序去了。

在居民的帮助下,肖建军才得以脱身,他赶紧拿出手机准备留下证据,没想到被拆迁队员抢走手机,并摔个稀巴烂。

肖建军极力的控制胸中的怒火,他赶紧过去查看妻子情况,发现妻子受伤了。

他管不了那么多了,决定先给妻子看病去吧,结果,他刚上车,一个拆迁队员就拿个大石头把他的风挡玻璃渣砸碎了。

肖建军彻底被激怒了,他像发疯了一样,把油门踩到底,朝拆迁人群撞去,拆迁的队员根本来不及反应,结果造成2死8伤。

几个拆迁队员直接将肖建军从车上拉下来,一起暴打肖建军。

这一幕,激怒了其他居民,都纷纷回家取车,准备和拆迁队员死磕到底,拆迁队员怕了,逃之夭夭。

混乱结束的时候,警察也赶到了,他们将肖建军带走了。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肖建军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肖建军认为是拆迁大队的人集体对自己进殴打,自己才开车撞人的,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2、拆迁大队强制拆迁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情况,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而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本案中,相关部门刚刚给肖建军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拆迁大队就迫不及待的实施强制拆迁,未听取肖建军及其家属陈述申辩,此行为是违法行为。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肖建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明知道开车撞人会产生的后果后,还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此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法院判处肖建军有期徒刑15年。

肖建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