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人性!辽宁大连,妻子发现丈夫出轨后,被查出肝癌晚期,临死前,她悄悄花76万购买一套213平复式楼,并把25万保险交给姐姐,代为保管,不曾想,她去世5年后,她姐姐却想把房子和钱款据为己有。不肯交给外甥,双方发生冲突,外甥恼怒之下,刺伤大姨。结局意外。
(素材来源:小画画观察家)
2003年12月的一天,李敏拉着赵阳的手叮嘱:“妈给你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你大姨名下。妈还给你留了25万保险,等你长大后,你大姨会把房子和钱都给你结婚用。你记住,一定不要告诉你爸爸。”
李敏交代完,一手拉着姐姐,一手拉着儿子,安详地闭上了眼睛。
李敏自以为给儿子安排好一切,可她做梦都没想到,她一向信赖的姐姐竟在日后做出那样的事情。
李敏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老公赵新是干部,有一个上高中的学霸儿子。
她下岗后,于2000年办了个驾校,短短三年,储存上百万。
在许多人眼中,李敏拥有好丈夫和懂事儿子,家里又有钱,是妥妥的人生赢家。
不料2003年,坏事情却接踵而来。
首先是李敏发现丈夫有外遇,接着是赵新向她提出离婚。几个月后,她又被查出肝癌晚期。这对李敏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李敏患癌之后,老公不再提离婚,但她心里明镜似的,如果她死后,老公肯定再娶。到时候她辛苦挣下的家业,将会给其他女人。
如果她把钱留给自己父母,她家姊妹三个,万一父母不在,这笔钱会作为父母遗产,到时候儿子得不到。
可怎样才能让儿子得到自己的钱财呢?
她很快想出一个办法。
2003年11月24日,她跟姐姐去售楼处,花76万购买一套213平的复式楼房,登记到姐姐名下。并把几年前买的25万保险也一并交给姐姐。
同年12月,李敏去世,临死前把买房和钱款的事告知儿子,并叮嘱他不要跟爸爸讲。
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李敏去世后,赵阳跟父亲含泪送别母亲。之后,赵阳看到父亲的悲痛,几次想把母亲临终前说的话告知父亲,但无数次话到嘴边,最终也没有说出口。
之后多年,李华兑现对妹妹的承诺,多方照顾外甥,还给外甥打毛衣。送吃的。赵阳很感激姨妈对他的关怀。
多年后,参加工作的赵阳交了女朋友。他去问姨妈要房子和存款。
李华却说:“什么房子和存款?我不知道?”
赵阳惊呆了:“我妈临死的时候,明明说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你名下,还有25万保险。”
李华冷冷地说:“没有的事,房子是我自己买的,跟你无关。”
赵阳知道大姨一个单亲妈妈,根本没能力挣钱买房。
之后,他多次询问,李华都不承认。
赵阳恼了,母亲临死前交代他,买了一套复式楼,还有25万。当时姨妈也在场,如今姨妈死活不承认,明摆着想侵吞自己的房子和钱款。
赵阳打算起诉,但律师跟他说,口头协议没有证据,胜算不大。
无路可走的赵阳开始用自己的方式要钱要房,他不但在李华房子上写着“还我房子”的字样,还半夜吓唬李华。
李华被外甥一波接一波的操作快整崩溃了,她冲到赵阳家,对外甥一顿拳打脚踢。
赵阳本就憋屈多日,看到姨妈如此不可理喻,恼怒之下,冲进厨房,刺向李华。
因为这一场冲突,李华被摘掉了脾脏。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李华霸占房子和存款不给外甥,违背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当初,李敏在临死前相信姐姐,才买下房子登记在姐姐名下,李华本该信守承诺,等外甥长大后,把房子和25万归还给人家。
可她不但不归还,外甥多次讨要也不给。她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2、李华如果执意不归还房子和钱款,涉嫌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李华执意不归还房子和25万保险金,赵阳是可以起诉的。当初,李敏购买房子时,是从她自己手机或者银行卡中转账,至于那25万保险,很容易就能查出来。
所以,如果李华不归还房子,赵阳可以起诉讨要,李华则有可能涉嫌侵占他人财产罪。
3、李敏把房子和存款给姐姐保管,是对姐姐的信任,但她却忽略了人性。
人性的本质是贪嗔痴,当初李敏害怕丈夫用自己挣的钱再娶,才会把房子登记在姐姐名下,却没想到,给儿子带来麻烦。
其实她当时可以有其他办法把房子和财产都留给儿子。但她选择留给姐姐,本也没错,是李华的贪心才酿成她自己受伤。
所以,当她受伤后,她年迈的父母不让她报警,李华也知道自己有错,于是她放弃报警,选择原谅外甥。
赵阳也原谅了大姨曾经的行为,一家人和好如初。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