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嚣张的下场!河南一女子,跟公司申请提前转正,可公司却以不合适为由,要求女子收拾东西走人,女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补缴社保,可总经理却拍桌子威胁女子:“你是试用期,我说辞退你就辞退你,被通知辞退的员工,在我办公室,我开始收费,一分钟收100块,工资所有都扣掉,我还要追缴你的赔偿……花100万让你身败名裂,法律无所谓。”女子将此事曝光,公司做出回应,结局让人意外。
(来源:潇湘晨报)
李珊刚到公司,就被人事叫到了会议室谈话,她本以为是自己提前转正的申请通过了。
可人事的一番话,却让她透心凉。
人事告诉她:经过公司的慎重考虑,他们觉得李珊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李珊可以收拾东西离开了。
李珊傻眼了,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明明干得好好的,怎么突然之间就被辞了呢?
2024年4月,她经过重重面试,拿到了公司的录取通知,于4月24日到公司办理入职,从事电商设计工作。
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1-3个月,可提前申请转正。
2024年6月12日,李珊想着,自己有4-5年的工作经验,并且上班的这2个月,因为同事休产假,自己每天的工作量都很大,而且公司迟迟没有给自己交社保。
于是她询问人事是不是应该帮自己交社保了,并提出了转正申请。
可没想到,公司却以不合适为由,把她给辞退了。
既然无力挽回,李珊也接受了这个现实,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她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并给自己补缴社保。
可就当她跟人事沟通时,公司的总经理王总却突然冲进了会议室。
王总拍着桌子说:“你是试用期,我说辞退你就辞退你!我现在就要告诉你,被通知辞退的员工,我开始收费,我一分钟收100块钱在我办公室,你的工资费所有都扣掉,我还要追缴你的这个赔偿。”
李珊轻声提醒:“王总,你要不去了解下法律吧,行不行?”
可王总却说:“不好意思,法律无所谓啊,我就想让法律来整改整改我,我希望仲裁来的更猛烈一些,一个不行,两个都来仲裁,我可以把公司关掉。”
另外一名男子打圆场,说没有那么多冲突。
可王总却打断了对方的话,霸气的说道:“我就要冲突,为什么不能接受一次仲裁,马上去,钱是我们的,我们说了算。这土地是我们的,我们说了算。”
他还告诉李珊,自己曾在深圳,拿刀可以把别人灭一整门,对公司不好的人,我花100万都可以让他身败名裂,你怎么跟公司去玩。
这是李珊第二次见王总,可对方一进来,就对着她一顿输出,她有些懵:不理解对方为什么要这么做,大家不合适,好聚好散就行了,这也是一个双向选择。
李珊申请劳动仲裁后,经过调解,虽然公司把工资结给了她,但是仍拒绝支付赔偿金,并且态度非常强硬。
事后,李珊选择把这段跟王总沟通的视频发在了网上,瞬间引发热议,此事也引发了涉事公司的重视。
8月5日晚,该公司发布声明:鉴于公司总经理王某在处理员工劳资纠纷一事中,发表不当言论,态度恶劣,经公司决定,免去王某总经理职务。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公司以不合适跟李珊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则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如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李珊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也没有书面通知李珊,因此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
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公司决定辞退员工时,需要补偿员工半个月的工资。
2、公司不得克扣李珊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王某在录音中说要扣掉李珊的工资,一分钟收100元,直到把工资扣完,还得继续追缴赔偿,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通过扣除工资抵消经济补偿,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李珊只是跟公司谈赔偿的事情,并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公司无权扣她工资。
3、公司应当为李珊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应当依法缴纳社保。
如果公司迟迟不交,劳动者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补缴,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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