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山东,一货拉拉司机接到一个订单并到了现场后,才发现要拉的竟然是尸体。司机拒绝后,下单男子说可以加钱。司机再次拒绝并准备离开时,男子却以投诉要挟司机同意为其提供运输服务。但司机坚持不同意,且事后也没有受到处罚。
(来源:云上新闻)
张先生(化名)是货拉拉。事发当天晚上,张先生接到了一个大单。之后,张先生驾车前往约定地点。
可到了导航指定位置,并见到下单的男子后,该男子竟然说其要运输的“货物”是一具尸体。
张先生还以为是自己听错了,并反复问了几遍。确认是尸体后,张先生当场明确表示拒绝。
可该男子却和张先生套近乎说,兄弟、兄弟,可以加钱。但张先生明确表示,这根本不是钱的事,要是早知道是运尸体,我都不会来这里。
张先生说罢,就让男子取消订单并准备驾车离开。
可谁曾想,该男子见张先生不为所动,又声称要投诉张先生“拒载”。男子的意思很明确,既然软的不行,那就来硬的。即以投诉来要挟张先生同意接单。
但张先生坚守底线,还是不同意接这样的单。事后张先生回应称:“这种情况,平台不可能处罚我的”。
1、大家要先明白一点,尸体必须是要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没有这个死亡证明,殡仪馆也不可能提供火化服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也就是说,没有死亡证明,不仅不能火化,任何单位和个人还不能运输,否则,就构成违法。
法律之所以会这样规定,主要是先确认死亡原因。毕竟涉及到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要先调查处理的。
2、从法律上讲,男子下单、张先生接单,双方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但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不仅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如果男子下单时没有说清楚是运输尸体,张先生接单时就是不明知的,因此,其接单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的运输合同无效。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8条规定,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大家看清楚了,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没有死亡证明不能运输尸体,即便有死亡证明,一般应由殡仪馆运输,民间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也是违法。
换而言之,由于男子下单的合同内容是以营利为目的运输遗体。即合同内容也违反法律规定,故也不能成立。因此,张先生拒载合理合法!投诉也没用!
3、最后,给广大从事运输工作的司机提个醒,遇到这种情况,事后第一时间报个警,让民警介入调查方为保险。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相关案例的!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报警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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