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给1岁的女儿买了份保险,缴费10年,共10.8万。不曾想,女子到期后,去支取保费和利息,却被告知要到女儿65岁的时候,才能取出来。女子懵了,当初可不是这么承诺的。女子提出退保,可保险公司称只能退3000元。女子不干了,用了两招,保险公司彻底怂了!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你保的这份险种,要到您女儿65岁的时候才能取出来。”保险工作人员,一边在电脑上熟练的操作,一边对杨莉说。
杨莉差点没惊掉下巴,女儿刚11岁,难道要65岁才取出来?
杨莉急了:“不对啊,当初保险业务员可不是这么讲的啊,她说交费10年就可以取出来啊,要知道等我女儿65岁的时候才能取出来,无论如何,我也不能买这份保险呀!”
原来,10年前,杨莉生下女儿的时候,朋友带着一名保险业务员主动找上门,动员杨莉给女儿买保险。
业务员讲起保险没完没了:“孩子出生买保险是最合算的,当给孩子攒钱了,正好孩子上学的时候,就可以拿出来花,比银行的利率还高......”
杨莉虽然很烦,又不好意思直接往外赶人。
起初,杨莉根本不感兴趣,这耳听,那耳冒。奈何业务员频频上门,杨莉像被洗脑了,不知何时起就来了兴趣。
最终,杨莉在业务员建议下给女儿买了一份百万财富年金险,业务员说这个保险有病保病,交满10年,就可以连本带息取出来了,而且利率比银行高。
一晃,女儿就11岁了,当初买的这份保险已经到期了,光本金就交了10.8万。
于是,杨莉来到保险公司,准备把本金和利息都取出来,接着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保险工作人告知,要到她女儿65岁才能取出来。杨莉不干了,一口咬定业务员当初可不是这么承诺的。
口说无凭,保险工作人员直接拿出保险合同给杨莉看。
杨莉接过合同震惊了,她从来没见过这份合同,并且上面的签名也不是她签的,身份证信息都不全,职业写的务农。
后来杨莉才知道这份合同份是寄到了杨莉的婆婆家,婆婆在农村务农,也不知道是什么,就填写了这些信息。
随后,杨莉要求保险公司能全额退还保费,至于承诺的利息她也不要了。
可保险公司根本不同意,他们说只愿意赔偿3000元。
杨莉当然不干,直接打全国金融投诉热线,投诉了该保险公司。
随后,又寻求媒体帮忙,杨莉双管齐下,最终,保险公司不想此时扩大,承诺退还9.5万。
杨莉态度坚决:利息我可以不要,但是本金一分都不能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杨莉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合同是在业务员诱骗下签署的,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杨莉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非其亲笔签署)那么这份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所承认的效力,保险合同被视为无效。
因为合同的有效性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和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基础上。
所以,杨莉有权要求全额退保。
2、保险业务员有欺诈嫌疑。
《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保险业务员在讲保险时,存在诱骗的事实,明明要到孩子65岁时取出来,却告知保费交完就可以取出,杨莉信以为真买了保险。
并且还没有亲自签署保险合同,所以被套路了。
本案中保险业务员应该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
3、杨莉可以直接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要求退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欺骗、隐瞒、诱导等违规行为。若保险业务员违规,且情况属实,该行为将视同保险公司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有监管职责,所以,杨莉可以直接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公司信誉受损,甚至面临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
所以,保险公司迫于压力,返还了杨莉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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