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示!”四川眉山,女子酒吧喝酒,喝多上厕所,回来时坐错了位置,坐到了一名男子身边,还吐了男子一身。男子和朋友说要将女子送回家,却带女子开了房。事后,女子报警,男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男子不服,辩称女子醉酒清醒后与自己自愿发生关系。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男子犯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2年。(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1天,女子孙某从浦江前往眉山找表姐玩。
当天晚上,孙某与表姐及表姐的3名女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又觉得不尽兴前往一酒吧饮酒。
喝到凌晨0点左右,孙某的表姐提出离开,后见孙某不愿意,想再玩会儿,便与其中2名朋友先行离开,离开时还告诉孙某已经在一酒店开了房间,叮嘱孙某最迟2点回去。
到了凌晨1点左右,孙某的表姐不放心,再次给孙某打电话,让孙某回来。孙某表示自己想吐,一会儿就回去。然而孙某并没有回去,又与表姐的朋友继续喝酒。
凌晨2点左右,孙某前往厕所方便,回来时,因为醉酒坐错了位置,坐到男子廖某身边,并吐了廖某一身。
廖某随后前往厕所清洗了衣服,回来时,见同伴提出离开,便询问同伴如何处理孙某。
廖某的同伴表示将孙某丢在酒吧就行了,廖某不同意,执意要将醉酒的孙某送回家。
廖某的同伴也没多想,帮廖某一起将孙某扶上出租车,而后离开。
万万没想到,廖某并没好心将孙某送回家,而是不怀好意地将醉酒的孙某带至一宾馆开房。
与此同时,与孙某一起喝酒的、孙某表姐的朋友,发现孙某上厕所迟迟没有回来,手机、包都在,人却不见了,于是便通知了孙某的表姐。
孙某的表姐,担心孙某的安危,于是便报了警。
报警后,孙某的表姐等人从酒吧监控里看到孙某被廖某2人带上车,但是并没有找到孙某。
当日一早,孙某发现自己衣服不见了、躺在酒店里,身边还躺着一名“陌生男子”(廖某),怀疑自己遭到侵害,联系表姐后报警。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有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虽然廖某辩称孙某系自愿与自己发生关系,但是由于廖某与孙某素不相识且事发宾馆监控显示,孙某呈醉酒状态,且系被廖某抱入宾馆房间内。
警方还是以涉嫌强奸罪对廖某立案侦查。
案件侦办处理过程中,廖某的家属代廖某赔偿了孙某,并获得了孙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廖某构成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2个月。
一审判决后,廖某不服,坚称与孙某之间系自愿发生关系,是孙某醉酒清醒后才与自己发生关系。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廖某在供述与辩解中,仅显示廖某趁孙某醉酒猥亵了孙某,警方对孙某、廖某的人身检查,均未发现异常,孙某身上、提取的酒店卫生纸上均未发现廖某的DNA,酒店房间内的计生用品售卖机器也无售卖情况。
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廖某与孙某发生了关系。仅能证明廖某在孙某醉酒的情况下,对孙某实施了猥亵。
《刑法》第237条,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认为廖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廖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廖某犯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2年。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广大朋友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妇女的意愿。
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出门在外,适量饮酒!提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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