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对小夫妻结婚后,谁知丈夫却对妻子没有兴趣,妻子也不怪对方,直接安排让丈夫
河北,一对小夫妻结婚后,谁知丈夫却对妻子没有兴趣,妻子也不怪对方,直接安排让丈夫找其他男性到家里来满足自己,丈夫满口答应后,多次在家中、酒店客房组织淫乱行为,最终,两人纷纷被判处了刑罚。
据悉,女子魏某和丈夫杜某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后,魏某发现丈夫杜某的恋爱取向有问题,对方不愿意和自己亲近,反而和一些男性更亲近。
这个时候,按照一个正常人的思维,魏某应该提出来离婚,谁知,魏某非但没有要求离婚,反而让丈夫杜某帮着自己介绍其他男性到家里来,和自己以及丈夫发生亲密接触。
结果丈夫得知后,竟然照做了。随后真的在会所消费时,让经理给介绍起了男性陪侍人员,后来几个人分别在公寓、魏某和杜某家中以及酒店客房进行了亲密行为。
这个时候,魏某还怀了孕生了孩子。本以为这样私密的事情,大家都能够保守秘密,结果因为涉及到介绍人和两名陪侍人员,最终案发。介绍人以及杜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魏某得知丈夫被抓后,也主动投案自首。
因为魏某此时尚在哺乳期,所以,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而介绍人和丈夫杜某也先后被判处了刑罚,魏某因此也被移送审查起诉了。
检方认为,魏某是主要人员,授意丈夫组织他人和自己发生关系,由于是多次发生,所以属于首要分子,但是考虑到魏某尚在哺乳期,建议适用缓刑。
因为魏某是哺乳期,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吗?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的是怀孕的妇女,而此时的魏某是在哺乳期,并不是怀孕的妇女,为何也要被建议适用缓刑?
虽然此条文中并未直接提及“哺乳期妇女”,但通常哺乳期妇女也会被视为需要特别关照的对象。因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哺乳期女性犯罪分子是有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本案中,魏某在案发后投案,有自首情节,加上认罪认罚等这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所以,魏某是能够被减轻最高40%的处罚的,最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魏某有自首,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加上是哺乳期的妇女,据此判决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虽然夫妻俩获得了一时的满足,但是,两人最终纷纷付出了刑事上的代价,这两个人以后是如何面对自己的亲人?真的是不敢想象。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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