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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败坏我名声!”河北河间,男房东不顾女租客反对,在出租屋里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

“你败坏我名声!”河北河间,男房东不顾女租客反对,在出租屋里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果断报警。谁知,为了减轻处罚,房东和他的妻子都一口咬定,他与女租客是情人关系,女子想问房东要辆汽车,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报的警。但是,法院通过调查,发现了截然不同的证据。

(案例来源:河间市法院)

张梅呆呆的坐在宾馆房间,她有家不敢回,一回到自己的出租屋,她脑海里全是那可怕的一夜。

对她下毒手的不是别人,就是自己那人面兽心的房东孙振。

几年前,张梅为了生计,只身一人来到城里打工,好不容易在厂里找到一份工作,厂里还不提供住宿,没办法,她只好在附近租了间房子。

为了节省房租,她找了一间农村自建房,这个房子的房东就是孙振。

孙振很热情,平时爱和租户们开玩笑,定期还组织聚个餐,但张梅一个女人,上班比较忙,也觉得不方便,所以一般这种聚会,她都不参加。

2022年8月26日晚上,孙振组织租户们在院子里吃烧烤,张梅本不想参加,但邻居一直叫她,没办法,她也加入其中。

大家一边烤肉,一边聊天,玩的很嗨,晚上10点多,大家吃饱喝足,才各回各家。

孙振不知道从哪里知道,张梅养了一条宠物蛇,表示自己还没见过,想进她房间看看,张梅没有多想,便同意了。

谁知,这下真的成了引狼入室。

进入房间后,孙振装模作样的看了看,便坐下来和张梅聊天,谁知,几分钟后,孙振突然一把将张梅推倒在床上,开始撕扯她的衣服。

张梅被吓了一跳,拼命反抗,女人根本不是男人的对手,她的反抗无济于事,而且,见她一点都不听话,孙振竟直接扇了她几个耳光,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直到次日凌晨3点,孙振才心满意足的离开。

受此屈辱的张梅觉得天都塌了,她已经没脸见人,便拿着修眉刀割腕准备一走了之。

但死亡太可怕,她没有这么大的勇气,便哭着向朋友求助,朋友很快赶到,帮她报警并去医院包扎了伤口。

民警很快将孙振带走调查,谁知,孙振的妻子忽然提出,孙振和张梅系情人关系。

孙振也是个无赖,为了免受惩罚,他也谎称自己和张梅自2022年3月发展为情人关系,他们两人发生关系,也是你情我愿。

张梅之所以报警,是因为她想让自己给她买辆小轿车,他没有答应,张梅恼羞成怒报了警。

孙振的一派胡言让张梅非常的气愤,他没想到,孙振竟然如此卑鄙,会给自己泼脏水。

法院通过调查,通过查看两人2022年2月以来所有的的聊天记录,发现他们二人联系并不紧密,基本上一两个月才联系一次,还都是因为房子,交流中并没有任何暧昧和亲近。

所以,法院认定,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他们二人为情人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孙振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对此判决,孙振表示不服,孙振的辩护人对事实认定还提出质疑:

1.公安局在取证过程中,并未从张梅身上检出孙振的DNA,不能确定两人当晚发生过性关系。

2.张梅隔壁住着和他们一起吃烧烤的一对夫妻,农村自建房的隔音效果并不好,张梅自称拼命反抗,但隔壁的夫妇并没有听到动静。

3.法院仅从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就认定,他们并非情人关系,属于有罪推理,太过武断。

对于此事,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1、孙振到底有没有犯罪,需要根据证据来判断,不是孙振说什么就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从二人的聊天记录来看,他们不符合情侣关系,孙振的供述和妻子的证词不足以采纳。

是否检出DNA不是强奸罪的必要条件,没有检测出来,并不能说明没有强奸。

所以,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二审的结果很可能会维持一审判决。

2、孙振的妻子很可能涉嫌伪证罪。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振的妻子为了让丈夫减轻处罚,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作伪证,一旦被查实,孙振不仅自己要坐牢,妻子也要面临刑事处罚。

真相总会大白,孙振和妻子的小聪明只会招致更大的祸患。

3、即便是情人关系,这也无法排除强奸的罪名。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即使是情侣之间,女方只要不愿意,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所以,孙振这次是在劫难逃了,很可能会被维持原判,后果还是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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