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任性!河南,男子开车回家,捎上老乡,俩人把油费平摊,半路遇到查车,运营对老乡诱导式问话,老乡说给了男子100,运营抓到了把柄,说男子非法营运,罚款10000,男子不服,被运营威胁,不交钱就扣车,男子将运管局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胡大伟抱头痛哭,10000元呀,得攒多久,这笔钱可以给孩子交学费,也可以给爹妈买点营养品,如今却要被运营收走。
胡大伟的家乡在偏远的农村,为了生计,他来到城市打工。
虽然工作辛苦,但收入挺好,他省吃俭用,攒下的钱都拿回家里,足以养活家里的老小。
胡大伟牵挂父母,还有年幼的孩子,妻子在家辛苦劳作,照顾着胡大伟的父母。
胡大伟在城市和家乡之间奔波,他放心不下家人,也不能丢下工作。
他用多年的积蓄买了一辆小车,方便倒是方便,就是每次回家,都得花去200多元的油费。
为了节省开支,均摊油费,也为了有个人互相照应,他常在微信群里发布消息,寻找顺路的老乡。
这次回家,胡大伟像往常一样,提前就在群里发了消息。
谁要回家,请提前联系,油费均摊,互惠互利。
很快胡大伟就收到了消息,一个名叫刘军的老乡,刚好也要回家。
俩人一聊,刘军的家与胡大伟的家相距不远,顺路而行,方便至极。
到了回家这天,俩人约定了见面地点,胡大伟准时接上了刘军,一路上,他们相谈甚欢。
聊着聊着,路程已经过半。
中途休息时,胡大伟加了200元汽油,刘军立马给胡大伟转了100元。
李军心里清楚,如果要坐高铁回家,票价也要150多元,现在拼车回家,还能省下50元。
这就是相互照应,拼车拼路费,俩人都实惠。
万万没有想到,他们已经走了大半路程,只剩下几十公里,就会抵达家乡,一伙自称是运管局的人,将他们的车拦下。
他们说要查车,胡大伟有些不安,但还是积极配合,拿出了所有的证件。
工作人员对胡大伟和刘军分别进行了问话。
刘军不会开车,从未经历过这种情况,他心里害怕,显得有些手足无措。
运管人员有意诱导,从刘军口中得到了所谓的"证据"。
刘军说两人之前并不相识,只是在微信群里联系,刘军为了顺路回家,给了胡大伟100元。
这句话让运营如获至宝,他们绕了半天的大弯就是要等这一句。
工作人员严肃地告诉胡大伟,有人举报他使用私家车进行非法营运,经过检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他们不仅要没收100元的所谓"违法所得",还要胡大伟缴纳1万元的罚款。
胡大伟被这些话惊掉了下巴,他只是出于好心,大家均摊油费,顺路带刘军回家,从未有过赚钱的想法。
他极力争辩,但工作人员态度坚决,威胁他说:“如果不按时缴纳罚款,就要扣押车辆。”
胡大伟气的快哭,好不容易攒下的血汗钱就这么给弄走,胡大伟不服。
他把运营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罚款。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胡大伟认为,自己带老乡回家,是为了均摊邮费,并不是非法运营。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拼车行为若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未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则可能不被视为道路运输经营。
胡大伟与刘军之间的拼车行为,是为了分摊油费,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胡大伟也未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而是基于同乡关系和个人需求进行的互助行为。
因此,这种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2,运营局认为,胡大伟的老乡都承认了给他付了100元,这就是非法营运,运营局对他的处罚合情合理。
运营局胸有成竹,他们拿出老乡的供词,老乡说给胡大伟支付了100元。
《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认定胡大伟收钱是为了摊薄路费,不属于非法营运。
法院的判决基于上述对非法营运定义的解读,以及对案件具体情况的分析。
法院明确区分了拼车行为与非法营运的区别,即拼车是基于成本分摊的互助行为,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运输服务。
胡大伟收取的100元费用,是用于分摊油费的,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服务费用。
此外,他并未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收入来源,也未向社会公众广泛提供服务。
因此,仅凭收取费用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其行为为非法营运。
因此,法院判决,运营局撤销对胡大伟的行政处罚。
运营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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