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男子与妻子冷战一个月,为了缓和关系,男子主动向妻子认错,要求与女子同房。但妻子却出言嘲讽,男子忍无可忍了,提出离婚。妻子大怒,随意拿起剪刀朝男子扔去,不料却正中男子的心脏。男子送去医院急救,但却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指控女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妻子的辩护律师却称,女子是过失致人死亡。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胡晓莉在医院的抢救室外痛哭流涕,因为她的丈夫杨大勇正在医院抢救,而这一切都是她造成的。
很快抢救室的灯灭了,医生走出来了,对胡晓莉说,她的丈夫杨大勇抢救无效死亡。胡晓莉感觉天塌下来了,嚎啕大哭,她很是后悔,将剪刀扔出去。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胡晓莉与杨大勇结婚后生了两个小孩,从此以后,胡晓莉与杨大勇的感情渐渐淡了,经常吵架,经常冷战。
两人冷战的时间一般就几天,然后杨大勇就会主动向胡晓莉认错,胡晓莉就会高高在上的犹如打了胜仗一般,盛气凌人。
为了孩子,杨大勇一般都会忍气吞声忍了。
然而这一次杨大勇与胡晓莉已经冷战了一个月,双方互相不说话。
这次杨大勇铁了心,要与胡晓莉离婚。但是胡晓莉却放出狠话说,休想,我不离婚,我就算耗也要耗死你。
看着两个年幼的孩子掉眼泪,杨大勇的心又软了,只好委屈自己,又主动向胡晓莉认错了。
这次胡晓莉没有盛气凌人,她感觉到了杨大勇的怒气。两人算是表面和好了。
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了缓和夫妻矛盾,杨大勇提出与胡晓莉同房。
然而胡晓莉认为,杨大勇别有用心,所以以自己很累,没有意思为由,拒绝了杨大勇的请求。
热脸贴冷屁股,杨大勇有点气恼,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童年,杨大勇只好低声下气向胡晓莉赔礼道歉。
然而胡晓莉非但不接受道歉,反而嘲讽起了杨大勇,说,你不是很有本事吗?吵架的时候,那样决绝,现在却像小狗一样。
正所谓,忍无可忍,无需再忍。这一句话彻底的伤了杨大勇的自尊心。
杨大勇暴怒,对着胡晓莉斥责道,你是我的妻子,却不尽妻子的义务,还经常以此拿捏我,我们没有必要继续下去了,我们离婚。
说罢杨大勇跑到客厅,坐在沙发上生闷气。
胡晓莉也很生气,因为杨大勇也是经常以离婚做威胁。
愤怒之下,胡晓莉随手拿起卧室的一把剪刀,朝客厅的杨大勇扔去。
胡晓莉原本以为杨大勇能够躲得过这一攻击,可杨大勇没有意料到胡晓莉会朝自己扔 剪刀。
所以,误打误撞剪刀插进了杨大勇的心脏。
这可把胡晓莉吓坏了,胡晓莉急忙的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胡晓莉又打电话告知了亲朋好友。
随后杨大勇被送去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很快胡晓莉就被警察带走,胡晓莉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
杨大勇的亲属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所以主动的谅解了胡晓莉,希望能够对胡晓莉从轻处罚。
1、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院认为,胡晓莉明知道杨大勇坐在沙发上,却依然朝其扔剪刀,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且造成了杨大勇的死亡。所以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原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胡晓莉有自首情节,而且又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所以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2、胡晓莉的律师却认为,胡晓莉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晓莉的律师认为,胡晓莉应当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因为胡晓莉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
胡晓莉虽然经常与杨大勇发生争吵,但这只是正常的夫妻关系都会发生的事情。当时胡晓莉扔剪刀是无心之举,并不是真的想要伤害杨大勇,只是杨大勇没有躲开而已。
同时胡晓莉的律师认为,还应当对胡晓莉判处缓刑,因为胡晓莉没有现实的危害性,而且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
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晓莉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是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认为,胡晓莉是成年人,应当知道朝杨大勇扔剪刀,有可能会导致杨大勇受伤,但胡晓莉依然这样做,那就属于故意伤害,只不过是杨大勇死亡了,应当加重处罚。
第二,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胡晓莉具有自首情节,且得到了杨大勇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原本需要判处胡晓莉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所以法院接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胡晓莉5年有期徒刑。
这真是一起家庭悲剧,要是两人当时不那么冲动,这出家庭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的。(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呢?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