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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武德!广东汕头,00后男子和女子喝酒后,一起回到了女子的出租屋,并强行与女子

不讲武德!广东汕头,00后男子和女子喝酒后,一起回到了女子的出租屋,并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事后,女子让男子赶紧滚,她走进浴室去洗澡。谁知,男子竟打电话叫来朋友,和他一起分享,而自己躲到楼道等待。女子拼命反抗求救,房东前来查看,朋友才停止动作,匆匆逃走。事后,两人被警方抓获,结局却截然不同。

(案例来源:萧山检察)

酒吧内,灯光迷离,音乐热烈,翁晴端起一杯冰镇啤酒,一饮而尽,她身边坐着一个年轻的男子,笑容满面。

这男子叫刘明,和她一样,刚刚二十出头,都是从外地来这里打工的,不久前,他们两个人偶然相识,一见如故。

在他乡能遇到一个和自己志趣相投的人还真是不容易,两个人频繁的聊天,一起相约吃饭喝酒,非常快活。

喝饱玩好后,两个人从酒吧走出来,当时已是半夜,翁晴本想打车自己回去,但刘明说不放心她一个人,要送她回去。

翁晴没有多想,便同意了,二十几分钟后,两个人便回到了翁晴的出租屋。

一进门,翁晴就觉得头重脚轻,倒头睡在了床上。喝醉的翁晴更加妩媚动人了,白皙的脸蛋泛着红光,那条大长腿更是无处安放。

刘明看得直咽口水,忽然他萌生了一个邪恶的想法,直接扑上去将翁晴压到身下,开始撕扯翁晴的衣服。

这一下,翁晴的酒醒了一大半,她自然是不太情愿,挣扎了一番,但根本无济于事。

结束后,翁晴非常气愤,但看在朋友一场的份上,她不想把事情闹得太难看,便让刘明马上滚,然后,自己便进了浴室洗澡。

谁知,刘明竟没有离开,而是悄悄给朋友魏凡打去了电话,邀请他过来。

魏凡一听有这等好事,自然不会拒绝,马不停蹄赶到了翁晴的出租屋。

刚好,翁晴洗完澡从浴室出来,刘明给魏凡使了个眼色,魏凡心领神会,开始对翁晴动手动脚。

翁晴吓坏了,质问怎么回事,谁知刘明假装与魏凡不认识,直接溜出房间在楼道等候,让他好兄弟好好享受。

魏凡在房间里强行与翁晴发生性关系,翁晴拼命反抗,大声喊救命,并拍打房屋墙壁,楼下的房东听见不对劲,赶紧上来敲门。

魏凡这才害怕了,赶紧停下动作,提着裤子跑出了房间,叫上在楼道等待的刘明匆匆逃离。

见坏人离开,翁晴马上报警,很快,警方就将刘明和魏凡带走,并立案侦查。

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两人涉嫌强奸罪,被依法移送法院起诉。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刘明第一次强行和翁晴发生关系,已经属于强奸,只是翁晴念在朋友一场的份上,没有追究而已。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翁晴如果第一次就报警,刘明的行为属于强奸,已经会受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这样的处罚相对而言还不是太严重。

但刘明还把好兄弟魏凡叫来,这一次,性质马上就变了。

2、刘明教唆好兄弟来犯罪,在第二次的强奸中,刘明属于共犯。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刘明看似没有直接参与,假装和魏凡不认识,其实这是他和魏凡的圈套,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刘明等于参与了两次犯罪。

魏凡对刘明之前的强奸行为并不知情,只是单独实施了强奸,至少会受到3至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3、翁晴忍无可忍报警后,刘明的后果更加严重。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魏凡只是强奸,刘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轮奸,而且属于情节恶劣,所以,刘明的刑期要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

刘明这一冲动,不仅失去了翁晴这个朋友,还给她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更是毁掉了自己的人生。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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