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丈夫工伤去世,获得152万赔偿款,都打到女子账户,女子打算给公婆30万,因为她和丈夫还有25.7万的外债要还,可公婆坚持要分55.8万,女子不同意,说公婆还有小儿子依靠,不料,公婆竟将儿媳和2个孙女告上法庭,要分55.8万,法院判决让女子欲哭无泪!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自从大儿子去世后,王福和老伴李兰得知所有赔偿款都打到儿媳的账户中,心里忐忑不安。
王福70岁了,而老伴李兰也59岁了,当他们知道大儿子发生事故死亡后,悲痛欲绝,老两口白发人送黑发人不胜悲切。
他们的大儿子属于工伤身亡,公司赔了101万元。
而大儿子生前还买了一份保险,家属获赔51万元。
这些钱加起来一共是152万余元,都打到了儿媳赖梦婷的账户里了。
为此,王福和李兰商量一定要把他们那份要回来,可不能全让儿媳妇独自霸占了。
赖梦婷自从丈夫去世后,她觉得天都塌了!家里没了顶梁柱。
她一个弱女子要一个人带着两个女儿生活,还有25.7万的外债,这可怎么活啊!
后来,赖梦婷收到赔偿款之后,她也知道这笔钱的分量有多重,这是丈夫留给她们母女的保障,想到这她更是悲痛!
她盘算着应该给公婆一些钱,剩下的一些拿去还债,另一些用来抚养女儿……
不曾想,公婆知道后,上门来分钱了。
王福和李兰对儿媳说:“我儿子这笔钱我们应该分五分之二,也就是55.8万多,你得给我们。”
赖梦婷说:“爸妈,你们分一部分钱是应该的,可我和你儿子还有25万多的债要还,两个孩子以后也要用钱,给你们30万吧。”
李兰立马不乐意了:“那不公平,属于我们的你别想多占。”
赖梦婷苦笑道:“妈,我不是多占,你想想你还有两个孙女呢,我们无依无靠,你们还有小叔子照顾,可我……”
说到这,赖梦婷突然哽咽,眼泪止不住的掉了下来,她继续说道:“你们就当可怜您两个孙女了,别争了行吗?”
王福冷漠的说:“谁争了?你不用跟我们装可怜,这些钱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你也不要装相。”
赖梦婷擦擦眼泪,看着公婆说:“我只能给你们30万,不能再多了。”
公婆见赖梦婷语气坚定,就知道没法谈下去了,因为说来说去谁也不想妥协。
王福站起身和老伴走到门口,只给赖梦婷留下一句话:“那就让法院判吧!”
老两口走了,门被重重的关上,听着身后传来的响声,赖梦婷的心情沉到了谷底,看来是非要走这一步了……
而后,王福和李兰果然将赖梦婷以及两个孙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赔偿款55.8万余元。
1、王福和李兰认为,他们有权分得赔偿款的五分之二,而赖梦婷无权单方面擅自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大儿子工伤死亡获得的赔偿金是王福和李兰,赖梦婷和两个女儿的共同财产,不属于赖梦婷个人财产。
另外,大儿子生前投的保险中的受益人,除了赖梦婷和两个女儿,还有王福和李兰。
所以,就算赔偿金都在赖梦婷的账户中,但她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分配,她应该和公婆协商分配。
2、赖梦婷用赔偿金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5.7万元,法律上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认为,这152万赔偿金是赖梦婷和两个女儿,以及公婆共有的,不是赖梦婷一个人的。
赖梦婷在没有征得公婆同意下,擅自使用赔偿金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行为违反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原则,法院因此没有采纳其抵扣的意见。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三条规定:死亡抚恤金在性质上不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大儿子的工伤死亡补助金,应该按份共有,王福和李兰应分得40%,也就是39万余元。
而那51万的保险理赔款,也应该按份平分,王福和李兰应分得40%,也就是20.4万余元。
法院还认为,所有赔偿款都在赖梦婷手里,在之前赖梦婷给了王福、李兰5.38万元。
所以,赖梦婷还应该再支付王福和李兰54万余元。
另外,王福和李兰起诉两个孙女承担支付赔偿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赖梦婷支付王福、李兰54万余元分配款。
驳回王福、李兰其他诉讼请求。
有人认为老人分得太多了,应该给两个孙女留一些,钱是拿到了,也失去了亲情。
对此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