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购买了一台“新”款劳斯莱斯,裸车价格460万余元,远低于市场价。不料,女子才开了1767公里,仪表盘就发生了故障。而女子将车子送到4S店去维修,却被告知车子被调过表,实际公里数超出约3400公里。女子上门理论,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理由是:4S店的说法不专业。
女子一气之下,将销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1300多万元。一审法院以赔偿款可能导致销售公司倒闭不公平为由驳回诉请,而二审法院的判决却截然不同。(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君(化名)是个生意人,生意做得比较大,虽然家里已经有不少豪车,但很多朋友都说劳斯莱斯才是身份的象征,遂打算买一辆。 陈君对车不是很了解,找熟人推荐,熟人开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说是可以比较优惠的价格拿下一台新款的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 经过协商,销售公司同意以裸车价460余万元成交,但陈君认为价格太便宜了,远低于市场价,怀疑车是不是有问题。 销售公司为了打消陈君的疑虑,拍着胸脯保证车辆绝对新款,承诺有任何问题,负全责。至于价格便宜,单纯是看在朋友面子上。 陈君半信半疑和销售公司签署了购车合同,落地一共花费520多万元,付完费就开走了。 陈君买车后,也很少去开这辆车,偶尔让司机开车去热热车,避免车的零件出现问题,就这样持续了1年。 一年下来,陈君的劳斯莱斯开了不到1000多公里,司机却告诉陈君,车子的仪表盘突然不灵敏了,无法显示一些数据。 陈君有些懊恼,这才1年,新车就出现问题了?但已经买了,又不好和熟人撕破脸,就让司机送去4S店维修。 没几天,4S店电话给陈君,说这辆车被动过手脚,一看就不像是新车,而且公里数表被人为调过,实际公里数应该在5115公里左右。 陈君意识到可能被骗了,觉得很丢人,虽然有钱,但也不是冤大头,遂找上门去理论。 销售公司面对陈君质疑,坚称车辆是新款,没有任何问题,而4S店说公里数表被调过,子虚乌有,不可信。 陈君又气又好笑,销售公司说4S店不专业,简直了不可理喻,认定销售公司是想耍赖了,也不多说啥。 回去后,陈君让人准备了证据材料,一纸诉状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赔偿1300余万元。 庭审中,销售公司提出如下辩解理由: 第一,陈君购买的这款劳斯莱斯车,是没有办法对公里数表动手脚的,也就是说,公里数是真实的,不可能调过。 第二,销售公司将车交付给陈君,车辆出现任何风险应当由陈君承担,而自从交付后,车辆一年未发生异常,让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公平。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这件事呢? 1、经陈君申请,法院前往劳斯莱斯公司调查了这款劳斯莱斯销售记录,证实车辆销售多次,出售给陈君时,公里数表已经达到4000多公里,说明公里数表被调整过。 《民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本案中,劳斯莱斯的售卖记录涉及所属公司的商业机密,陈君显然是没办法调取到的,此时,陈君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对于劳斯莱斯销售记录,可以准确核实该款劳斯莱斯售卖时间、各节点的公里数等,涉及基本事实的查明,法院应当依陈君申请去向劳斯莱斯公司调查取证,该等证据视为陈君提交的证据。 2、销售公司人为调整过公里数表,隐瞒了车况,存在欺诈消费行为,依法应退一赔三。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和第16条规定,隐瞒所提供的商品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 本案而言,销售公司保证销售劳斯莱斯车辆是新车,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事实上,涉案车辆实际公里数是5000多公里,人为调整为低公里数,隐瞒了重要情况,牵涉重大,误导了陈君。 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对于销售公司欺诈消费行为,陈君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增加赔偿三倍购车价格。 3、一审法院以赔偿金额太大可能导致销售公司倒闭为由判决驳回陈君诉请,破坏诚信制度,滥用公平原则,依法应当撤销。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陈君与销售公司签署购车合同,在陈君付款后,销售公司有义务交付全新劳斯莱斯,这是诚信原则及全面履行合同应有之义。 销售公司欺诈陈君,陈君有权利要求其退一赔三,这是对销售公司不诚信的惩罚。
而一审判决以不公平为由,系滥用公平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销售公司退还520万元购车款,并赔偿1300余万元。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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