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女子失恋后与4个闺蜜聚餐喝酒,事后闺蜜因女子醉酒时不停说要找渣男,主动找来一名男子将醉酒女子带去酒店开房。男子在酒店两次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后,又将房卡交给另一名男子,该男子也与女子发生关系后,包括闺蜜在内6人获刑。
(来源:四川雅安雨城区法院)
96年出生的冷女士与均是96年出生的余女士、彭女士、杨女士、魏女士等4人是非常要好的闺蜜关系。
事发当天,余女士等4人得知冷女士刚与男朋友分手,心情非常低落后,主动邀约其出来聚餐喝酒。
几人在微信群讨论到哪里吃饭时,余女士主动提出到其家中用餐并声称几个女孩在家中喝酒比较安全。
之后,冷女士等5人一直推杯换盏至晚上21时许。
在余女士家中喝酒期间,已经大量喝酒的冷女士嘴里不停的说,也要找个渣男来“报复”前男友。
余女士等4人听后,均信以为真。
之后,余女士等4人共同商议并决定,由余女士联系平时5人公认的渣男雷某过来接冷女士去酒店开房。
随后余女士就拿起电话联系男子雷某。雷某接到电话后,还以为是拿其开玩笑的,直到余女士发来的现场视频,雷某才敢相信。不过雷某一听有这种好事,二话不说,就打车来到余女士所住小区楼下。
得知雷某已经在楼下后,余女士还帮忙将醉酒后的冷女士扶上出租车。可出租车刚走没多远,冷女士就因呕吐而提前在路边下了车,并在路边处呕吐。
等冷女士在路边呕吐完后,雷某又重新拦了一辆出租车,并带着醉酒后的冷女士到附近一家酒店开房。
冷女士被雷某带到酒店房间后,雷某趁冷女士醉酒无意识时与其发生了关系,期间,雷某还录了视频。
事后雷某将视频发给其朋友男子郑某,并声称冷女士是“自愿”的。一开始时,郑某不相信并提出质疑。
雷某随即出示了余女士主动与其联系的聊天记录,并转发了余女士发给其的现场视频。
现场视频显示,已经醉酒的冷女士情绪激动并不停的说道“我要找“渣男”。郑某看到这段视频后,就立即打车前往酒店,并在酒店大堂从雷某手中拿到房卡。之后,郑某也拿着房卡进入酒店房间,并也趁冷女士醉酒无意识还在昏睡时,与其发生了关系。
次日酒醒后,冷女士因发现身体异常且独自一人在酒店房间,于是第一时间和余女士等人联系。
从余女士口中得知事情原委后,冷女士先是查了监控,确认有两名男子先后进入其房间。期间,自己还曾因醉酒走到杂物间,并又被郑某塌回房间后,冷女士果断报了警。余女士得知雷某还叫上其他人后,先是怒斥雷某、后又告诉其冷女士已经报警。
得知冷女士报警后,雷某、冷某均主动投案自首。余女士等4人得知自己也涉案后,也主动投案自首。
6人到案后均陈述,冷女士是“自愿”的,且有现场录制的视频为证,因此,6人均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那么法院最终是怎么处理本案的呢?
第一,因冷女士报警及时,证据完整且雷某、郑某均承认与冷女士发生过关系,因此,本案事实清楚。
刑法明确规定,只要趁妇女醉酒无意识不会或者无法反抗时与其发生关系的,一律评价为是以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并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注意!这里所指的妇女意志是指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代替当事人作决定!
也就是说,即便余女士等4人是冷女士最好的闺蜜,也不能代替冷女士做决定,否则,雷某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雷某构成强奸罪。
同样的道理,因雷某不能代替冷女士做决定,因此,郑某的行为也毫无疑义同样是构成强奸罪。
第二,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有期徒刑3-10年;2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2人以上轮奸的,是指2名及以上行为人短时间内,先后并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情节。
因此,法院认定雷某、郑某2人系轮奸,且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认定雷某两次强行与冷女士发生了关系,故法院明确指出要对雷某酌情从重处罚。
第三,刑法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各行为人应当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一开始时余女士等4人不明知雷某会叫来郑某,但4人明知或应当明知雷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故4人均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法院认定,雷某、郑某和余女士等6人均是主动投案且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故酌情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6人均认罪认罚,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且余女士等4个闺蜜已经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冷女士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雷某、郑某有期徒刑9年、7年;余女士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且均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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