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已婚女子在KTV消费130多万元、给两个男模转账60多万元后,说当时是被诱导消费、诱导转账的并要求KTV和男模全额返还。被拒绝后女子丈夫报警。可民警认定是民事纠纷、女子收回10万并签订协议后又反悔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1818黄金眼)
曹先生与妻子陈女士(化名)结婚多年。近日,曹先生因发现夫妻共同财产少了200多万元,开始追问陈女士钱的去向。一开始时,陈女士不敢说实话。
后来陈女士因丈夫曹先生开始查转账记录,才开始说出实情,并声称自己与朋友到KTV消费时,被诱导消费130多万元、被诱惑转账60多万元。且陈女士在KTV消费时,一瓶洋酒少则上万、多则四五万。
得知真相后,曹先生非常生气,并带着陈女士到KTV讨要说法。但KTV却不认可陈女士的说法,并声称是陈女士自愿消费的,且陈女士私下转账得行为与KTV没有任何关系。曹先生一气之下,当场报警。
可民警介入调查后,却认定是民事纠纷,理由如下:
第一,陈女士与KTV两个男模之间,平时私底下以“宝贝、爱妃”相称,是陈女士自愿转账行为。转账次数频繁,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累计有60多万元。
第二,陈女士确实经常在KTV消费,且还经常叫男模陪酒,现场视频证实陈女士与男模之间举止亲密。
第三,聊天记录同时还证实,一男模说自己每月赚5万元,陈女士说,只要天天陪着自己,这钱我来出。
第四,男模发信息质疑陈女士称,我陪你几个月,我的青春付出都白废了么?该男模已经退了10万给陈女士,且陈女士当时也签了协议,但事后又反悔了,理由是还有些账目,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争议。
目前的情况是,公安机关已认定是民事纠纷。但陈女士夫妻俩就不停举证证明KTV存在违法交易行为。
1、有网友评论称,我是个女的,我举双手赞成曹先生马上离婚。这种毫无底线的妻子,不要也罢!
也有网友认为,实情就是陈女士到KTV消费时出手阔绰,并包养了两个男模。被丈夫发现后,想要把钱要回来,当时为了要回一点是一点,所以收回10万元并签订协议,但现在又后悔了,找媒体帮忙要!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陈女士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消费行为,除非有法定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否则,其自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简而言之,只要KTV明码标价、没有胁迫、诱导陈女士消费,陈女士想要退钱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其消费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即便是告上法庭,法院也不会支持!或许,陈女士是知道这一点,所以即便公安机关已定性,其也不敢去提起诉讼。
其次,陈女士与两个男模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属于赠与行为。这与陈女士在KTV消费有本质上的区别。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而言,陈女士自愿转账给两个男模,男模一方表示接受,双方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从法律上讲,只要是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陈女士赠与行为没有附加条件,法律就不会支持返还。
最后,陈女士是在与曹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两个男模转账的,且陈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和现场视频,能够证明陈女士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即陈女士与两个男模之间,其实就是不正当男女关系。
民法典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153条同时还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而言,陈女士与曹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其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无权单独处分,尤其是给出轨对象的转账行为。即陈女士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情况下的赠与行为侵犯丈夫曹先生的财产权,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故男模应当返还。
综上,曹先生想从KTV要回陈女士的消费款不太现实,即便KTV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也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与陈女士的消费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即便KTV被查封,也不会返还陈女士的消费款。
当然,曹先生还有一个选择,就是起诉两个男模要回陈女士给他们的赠与款并起诉离婚,要求陈女士在划分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一定的比例,来作为自己是无过错方的补偿,且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3、那么大家认为,曹先生会起诉离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