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男子与妻子发生矛盾后,妻子离家出走。男子找寻妻子未果,以失踪为由报警找到妻子。谁料,妻子的男同事得知后,竟带着男子妻子回自己老家同居在了一起。男子3次跑到妻子同事老家寻找妻子,前2次都没有找到妻子,第3次找到了,却发现妻子已经上了同事的孩子,遂以涉嫌重婚罪报警。男子妻子和同事辩称,双方是以同事名义同居生活,未对外宣称二人系夫妻,不构成重婚罪等,法院这样判!(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据悉,13年前,女子王某与男子于某登记结婚,婚后2人育有2子。
4年前,王某在一工厂打工时,与大自己11岁、同在工厂务工的单身男子廖某结识。
3年前,廖某从工厂离职。
2年前,王某得知廖某准备前往深圳打工,便邀请廖某找自己玩,并在与廖某见面后,向廖某表达了想和廖某一起去深圳的想法。
廖某答应带着王某一同前往深圳务工,随后不久开车前往深圳时,也信守承诺带上了王某。
怎料,两人在深圳待了十来天,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
因为王某是偷偷离家出走,彼时王某的丈夫于某找寻网王某未果,便以失踪为由报警。
警方随后联系到了王某,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廖某知道王某已婚与丈夫于某之间产生矛盾后,竟直接将王某带回自己的老家,和王某同居生活在了一起。
王某的丈夫于某不愿意了,随后分别在当年五一、十一期间前往廖某老家找寻王某,未果后,于当年11月再次前往廖某老家找寻王某时,发现王某已经怀疑,遂以涉嫌重婚罪报警,要求警方追究王某、廖某的法律责任。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并查明了上述事实。警方侦查期间,王某为廖某生了一名男孩。随后不久,经法院调解与丈夫于某离婚。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方认为,廖某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与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某与王某二人均已经构成重婚罪,应受到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王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与廖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法院调解已与于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均已妥善解决,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调查评估,认为其适用非监禁刑罚。
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考虑到廖某同样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廖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调查评估,认为其适用非监禁刑罚。
建议判处廖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公诉,王某表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检方起诉书中的“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异议,表示自己和廖某系以同事名义同居而非夫妻名义。
同时表示,自己是遭受前夫于某的家暴才离家出走、而后和廖某同居在一起。自己现在处于哺乳期,需喂养四个月的婴儿,请求法院从轻发落。
廖某也表示自己虽然和王某同居生活,但是顾忌了非法同居的状态,所以没有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表示王某与于某感情不和,才是导致自己与王某同居的原因等等,请求法院从轻发落。
法院这样判!
第一、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某遭受过于某的家暴,法院认为,王某辩称其系因不堪忍受原丈夫于某的家暴行为才与被告人廖某共同外出,后又到廖某家同居生活的辩解意见不能采纳。
第二、虽然王某与廖某未在社会上对外广泛宣称二人系夫妻关系,但在廖某的亲友间系将王某作为廖某的妻子对待,且二人生育了一子,在医院分娩时,廖某亦以王某丈夫名义与医院沟通,且王某的分娩手术需亲属签字时,亦以丈夫名义签署意见,故王某与廖某系以夫妻关系对待,且得到一定群众的公认。
加之双方有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故二人间既非通奸,也非姘居或单纯的非法同居,而应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
王某与廖某“在同居生活期间,未对外宣称二人系夫妻关系,而系同事关系”的意见同样不能采纳。
第三、综上,法院认为根据王某、廖某的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检方的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判决王某构成重婚罪,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廖某同样构成重婚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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