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和老公吵架,约别的男人去酒吧喝酒,然后又去宾馆开房继续喝。男子认为这是女子在给他暗示,于是,在酒店想和女子发生关系,没想到女子挣脱后报警,说男子强奸她,男子也不甘示弱,报警说女子耍酒疯,结局亮了!
(案例来源:重庆黔江区检察院)
李辉坐在路边摊撸串喝啤酒,一肚子气还没消。
这时,他竟然发现妻子康春茹发了一条朋友圈:心情不好,有人愿意陪我喝一杯吗?配图是一杯半满的鸡尾酒。
李辉的心猛地一紧,他知道,妻子这在和自己赌气呢。
就在刚才,他们两口子吵了一架,就因为他老家的父亲给他来电话,说他母亲住院了,钱不够,他给父亲转了5000元,没跟妻子商量,回家就被她劈头盖脸一顿骂。
李辉一气之下摔门出来了,他来到路边摊喝酒撸串,借酒消愁。
他看了妻子发的朋友圈,并没在意,因为他认为是妻子特意发给自己看的,无病呻吟,或者吓唬自己,他才不上当,继续大口撸串,大口喝酒。
李辉的爱搭不理,却悄然为接下来的故事埋下了伏笔。
赵轩,是康春茹微信的好友,正在下班的路上,等红绿灯时,他无意间刷了一下朋友圈。
看到她呼朋唤友,立马来了兴 趣,长夜漫漫正好他也没事,就给康春茹发去信息:我有空,我们聚聚?”
不久,康春茹如回复了一个地址——市中心的一家知名酒吧。赵轩没有多想,驱车前往。
酒吧内,灯光昏黄,音乐悠扬,康春茹先到一步,坐在吧台前,眼神空洞地望着手中的酒杯。
见到赵轩,她勉强挤出一丝微笑,算上这一次,两人也就见了三次面,却像老友相聚一样,频频碰杯,聊起了各自的烦恼。
酒过三巡,康春茹脸上渐渐泛起了红晕,情绪也似乎得到了释放。
赵轩见状,提议送她回家,以免发生意外。康春茹没有拒绝,两人一路无话,直到抵达她家楼下。
本以为就各回各家了,可李辉到家一看,妻子竟然真不在家,然后等了好久,醉醺醺回来了,李辉气不打一处来,又和妻子吵了几句。
没想到,康春茹又联系赵轩,说没喝够,再去酒店一醉方休。然后摔门而去,气的李辉牙痒痒,索性不管她了。
赵轩眼瞅着快到家了,又打车折返回来,接上康春茹直奔酒店,点了烤串和啤酒,又吃喝起来。
这时的赵轩,看着康春茹迷离的眼神,想当然的认为她对自己有意思,是在暗示自己。
在酒精的作用下,他胆子大了起来,觉得自己是男人,得主动一些,所以,他扑向康春茹,想和她发生关系。
康春茹却突然清醒过来,一边尖叫,一边奋力挣脱了他,眼神中充满了惊恐与愤怒:你干什么!你这是强奸!
赵轩真觉得康春茹又当又立,约自己到酒店继续喝是啥意思?不就是在暗示自己吗?
等他主动了,她又弄这么一出,耍人吗?他怒了,强行要和康春茹发生关系,她瞅准机会跑出酒店房间,直奔前台报了警,说赵轩要强奸她。
赵轩也不甘示弱,心想你会报警,难道我不会吗?于是,他也打了110,说康春茹耍酒疯。
警方发现,康春茹手腕有伤,而监控显示,她跑到前台报警,赵轩也紧随其后。酒店其他顾客证明,听到了康春茹的呼救。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赵轩的行为构成强奸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赵轩试图与康春茹发生性关系,尽管他是在酒精作用下并自认为康春茹在暗示他,但关键在于康春茹明确表示了拒绝,并且挣扎反抗。
康春茹的反抗行为和她随后的报警,表明她并未同意与赵轩发生性关系。
因此,赵轩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强奸行为定义,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2、赵轩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赵轩在康春茹报警后,并没有选择逃跑,而是也打了110报警。这表明他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
如果他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行为,没有隐瞒或歪曲事实,那么他就符合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赵轩在尝试与康春茹发生性关系时,由于康春茹的反抗和呼救,最终未能得逞。这表明他的犯罪行为由于康春茹的反抗,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因此,赵轩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加上他积极赔偿康春茹2000元,有自首情节,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