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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四川筠连,一男子在外省务工经商期间认识比其大6岁的中年女子,并与其发生

丧心病狂!四川筠连,一男子在外省务工经商期间认识比其大6岁的中年女子,并与其发生感情纠纷。中年女子回老家后,男子尾随而至并将女子及其家人等4人杀害,男子作案后又在女子家中自杀身亡。

(来源:澎湃新闻)

据悉,38岁来自湖南的男子谢某在外务工经商时,认识四川筠连44岁女子詹某并与其产生感情纠纷。

7月21日晚上23时许,詹某与张某发生感情纠纷后,独自返回四川筠连老家,意图躲避张某的纠缠。

可詹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其回老家时张某也尾随而至,且巨大的危险正在向其及其家人靠近。

7月23日早上7时许,失去理智的张某在詹某家中,将詹某及其4个家属残忍杀害。张某作案后自知罪责难逃法律的制裁,并在詹某的家中自杀身亡。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发布通报证实上述案情。

1、有网友评论称,想不到有多大的仇,张某要追到詹某老家来将詹某及其家人杀害,而且,最后狠到连自己都不放过!冲动是魔鬼啊!但恋爱也要谨慎!

也有网友猜测称,估计张某是受到了委屈,且估计是与詹某有关。但张某下手狠了,不自杀也是死刑!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不论张某与詹某有任何纠纷,都不是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更何况詹某家属与张某也没有发生纠纷啊!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就会被判处死刑,更何况张某杀害4了人呢?因此,即便张某不自杀,也几乎是被判死刑的。

其次,生命是公民行使一切合法权益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基础。即行为人生命结束,从刑法上讲,行为人就无需再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大家都知道,张某之所以会选择自杀,是其自知自己的行为是罪责难逃一死的。虽然张某“一走了之”,无需再走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等司法程序。但其还是应当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张某死后其财产自动变为遗产,不论张某生前有没有立遗嘱,都要先用其遗产来先赔偿詹某等4个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张某的遗产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后剩余部分,才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3、冲动是魔鬼!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遇到任何事情都要冷静处理,切勿冲动,冲动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且还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