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15岁女生被4名女同学堵在宿舍内扒衣、辱骂、殴打,还被录了不少小视频发到朋友圈。事后,女生的家长报了警。经调查,该女生与女同学的矛盾竟然是争抢男朋友。不过,检察院还是以女同学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来源: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法院)
15岁的女孩张某喜欢上了班上的一名男同学,为了获得这名男同学的青睐,张某经常给男同学送小礼物,还相约一起上学放学,而张某的行为让16岁的王某十分嫉妒,因为王某也非常喜欢这名男同学。
为了争夺这名男同学,王某开始对他大献殷勤,可是男同学对王某并不感兴趣,而是接受了张某的表白,并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
此后,王某每天都能看到张某和男同学出双入对,嫉妒之心加剧。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王某联合了几个小姐妹,开始在张某和男同学之间挑唆。
张某得知后,气得与王某发生了争吵,甚至还动了手,这个梁子算是彻底结下了。
事发当晚,气不过的王某带着3个小姐妹,闯入了张某的宿舍,几人对张某进行了恶毒的言语攻击。
紧接着,3个小姐妹抓住了张某的手臂,将其按在地上,任由王某抽其耳光。可能觉得打耳光手疼,王某又拿起几个衣架子,狠狠地往张某的身上狂抽,张某疼得想要大叫,但被王某的小姐妹捂住了嘴。
在殴打了一阵后,王某等人可能觉得累了,她们又换了一种惩罚方式,将滚烫的泡面的汤料以及粉底液等,从张某的头上直接倒下。
最后,王某扒光了张某的衣服,用眼线笔在张某的脸上和背上,写下了不少极具侮辱性的文字,仿佛要将她的尊严和人格彻底践踏在脚下。
而在王某等人凌辱张某的同时,王某的一个小姐妹录下了多段小视频,然后发到了朋友圈炫耀,并配上了侮辱性的解说文字。
有同班同学看到王某等人的朋友圈后,将此事告知了父母,再由父母将视频发到了家长群中,张某的父母这才得知女儿在学校的遭遇,她们立即报了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王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过,由于只有王某一个人达到了16周岁,所以只将王某移交至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王某只是因为张某抢了她的男同学,就对张某记恨在心,然后伙同她人在宿舍中对张某实施了殴打、辱骂、侮辱等行为,并录制视频进行传播。
法院认为,张某与男同学互相钦慕,最终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这是双方自愿的行为。王某在没有获得男同学青睐的情况下,伙同3名女同学对张某殴打、侮辱,迫使张某与男同学分手,该行为实属无理取闹。
因此,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王某为主犯,其余3名女同学为从犯。
2、王某等4名女同学中,只有王某满了16周岁,其余3人均是15周岁。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王某的3名女同学均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不过,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她们严加管教,必要时可将她们送去专门的矫治学校进行教育。
至于王某,犯罪事实清楚。不过,鉴于王某尚未成年,可以减轻一定的刑罚。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最后,法官明确表示,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监护人的职责,也是学校和社会的职责。对于校园欺凌的现象,学校一定要做好长期宣传的工作,并加强防范措施,避免因校园欺凌导致学生出现伤亡。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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