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远,女子被继子砍伤头部,被送去医院途中,亲生儿子得知,医生在救护车内,取走了他母亲的肾脏和肝脏,医生表示,已经给了他父亲和妹妹20万的补助,亲生儿子不信,报了警,事后医生竟然起诉他,说这个人向他们索要200万,但他们只给了46万,他们认为这个人的行为是敲诈勒索。 (来源:澎湃新闻) “不好啦,石大明又发病了,拿着斧头到处砍。”有村民冲过来跟石小明说了这件事。 石小明一听,就知道大事不妙了,石大明是他同父异母的兄弟,精神有分裂的病,现在一直是母亲在照顾他,他这样拿着斧头到处乱砍,肯定会伤到他母亲的。 他冲进家门,果然石大明已经伤到了他的母亲,石小明赶紧跑过去护着母亲,结果也被石大明打伤了。 后来在大家的帮助下,石大明被控制下来,石小明和他的母亲也被赶紧送往医院。 由于石小明是也受伤严重,进了医院之后,他就不知道母亲的消息了,后来他得知母亲脑袋受伤严重去世的消息。 石小明很是伤心,但也只能先治好自己身上的伤,直到他出院了一个多月后,在做伤情鉴定时,一位民警却跟他说:“你母亲的肝脏和肾脏,卖给了另外一个医院,给了你们家属多少钱?” 他当时听了,整个人都愣住了,他什么情况都不了解,也不知道母亲到底经历了什么。 于是他就去找医院杨医生,他却给石小明一张捐献器官的登记表和一张汇款单,上面表示他的父亲和妹妹完全代表捐献者,做出死后无偿捐献肾脏,肝脏的决定。 但是捐献登记表上没有载明登记单位编号,印章,日期等信息。 并且汇款单显示他的堂哥收到了一笔20万的国家补助。 石小明对此感到非常疑惑,于是拿着这些资料找到了红十字会,却发现没有人捐献器官。 这个单位也表示他们没有参与这件事情,所以石小明怀疑医生违规操作,导致他母亲被取走了肾脏和肝脏,他赶紧报了警。 这才了解到,医生为了非法牟利,以获得国家补助等为诱惑,征得石小明父亲和妹妹的同意,在救护车上进行手术,并且让同伙将肾脏和肝脏运送外地。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有6名医生,确实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取走石小明母亲的肾脏和肝脏,并且他们还涉及10起非法取走人体器官案,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尸体罪。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涉事的医生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尸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两年四个月不等。 本来事情发展到这里也算结束了,可杨医生出来之后,竟然向公安机关控告石小明,说他敲诈勒索。 他表示,在这件事情中,石小明曾经威胁过他,如果不给钱就去起诉,并且还要开挖掘机到医院门口,他要求给两百万。 后来他也实在是被逼无奈,东拼西凑了46万。 对于这46万,石小明表示他确实是收钱了,但是他是为了取证才收钱的,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但是这名医生坚决认为石小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石小明的母亲的器官被非法取走,他要求当事人给适当的赔偿,这并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这个医生没有给出石小明犯罪的事实,所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这名医生一气之下就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石小明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这46万。 那么这46万是否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石小明表示这笔钱是医生给他的封口费,医生的行为确实犯罪在先,他们给封口费也是符合情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这个医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有没有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