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金钱面前,亲情啥也不是!北京,女子给去世的丈夫整理遗物时,发现丈夫偷偷给姑姐转账

金钱面前,亲情啥也不是!北京,女子给去世的丈夫整理遗物时,发现丈夫偷偷给姑姐转账453万元,让她买房,女子又惊又气,去找姑姐问,姑姐说:没有的事,房子是我自己买的,女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让姑姐返还453万,女子还拿出一份证据,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秦州融媒)

陈梅面色苍白,她抱着丈夫秦光的照片,红肿的双眼不停地流着眼泪……

她不敢相信,秦光几天前还好好的,却突发心脏病离开了人世。

给丈夫办完后事之后,陈梅忍着悲痛整理着丈夫留下的遗物。

她擦了擦眼泪,放下丈夫的照片,拿起丈夫的手机打开微信,翻看着……

陈梅一直很尊重秦光,在他生前她从来不会翻看他的手机,她相信丈夫。

可是,她翻着翻着手一滑无意间点到了大姑姐秦芳的微信对话框,却看到丈夫给她转了很多钱。

陈梅转悲为怒,秦光居然背着自己偷偷给他姐转钱,而且都是大额转账。

微信聊天记录里秦光和姐姐秦芳说:“姐,那房子我看好了,这些钱先拿去买房,千万要保密,别让陈梅知道了。”

秦芳回复道:“姐办事,你放心,那房子写谁名啊?”

秦光说:“先登记在你名下,登我名下,那谁知道了不好办。”

看着他们姐弟俩的对话,陈梅瞬间感觉到心寒,这就是自己的枕边人啊,竟如此防着自己!

她仔细看了一下转账时间是2013年,原来秦光瞒了自己3年多,他真是煞费苦心啊。

陈梅将秦光给大姑姐转账的钱,一笔一笔的加起来,算完后一共是453万元。

她想起之前和婆家因为继承遗产的事还打过官司,不过没有提起秦光偷着购买这套房子的事情。

陈梅找到大姑姐秦芳,想问问秦光给她转钱买房这件事。

陈梅知道大姑姐不喜欢自己,她干脆直接了当的问:“姐,秦光生前是不是给你转了453万买房子,这事儿你们怎么瞒着我呢?”

秦芳一脸尴尬随即掩饰了心虚的表情很淡定地说:“哪有的事,我可不知道。”

陈梅冷笑一声质问道:“你家新买的那套房子,就是秦光让你帮他买的吧?”

“瞎说,那房子是我们自己买的,写的我和你姐夫名,这房子跟秦光没有一点关系啊!” 秦芳否认道。

陈梅看秦芳不说实话,她心想大姑姐越不说实话就证明这事是真的。

接下来,陈梅多次找到秦芳想让她说清楚这件事,可是秦芳坚持否认。

陈梅心想大姑姐这是想独吞这套房子,以为弟弟死了,自己拿她没办法。既然她不仁不义,就别怪自己心狠。

于是,陈梅一纸诉状将秦芳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秦光和秦芳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要求秦芳退还453万元。

1、秦芳认为,确实收到弟弟的汇款,不是购房款,而是弟弟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秦芳说,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和秦光无关。

而且,之前确实收过秦光的转账,但不是购房款,是弟弟对姐姐多年的帮助,感恩的赠与。

所以,秦芳不同意陈梅提出退还453万元的要求。

2、陈梅拿出一份证据,证明秦光让姐姐秦芳买房是委托合同,而不是赠与,所以,秦芳应当返还453万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陈梅提交了秦芳和丈夫秦光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记录。

秦光在2013年委托姐姐秦芳买房,陆续向秦芳支付了453万购房款。

陈梅认为秦光在2016年去世,其姐姐秦芳想隐瞒买房事实,但是有证据证明两人构成购房委托合同。

此案中,虽然秦光和姐姐秦芳之间没有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都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购房的合意。

3、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秦芳说这453万转账是秦光对她的赠与,但是,秦芳没有提交出证据来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那么,陈梅认为秦光给秦芳转账453万元购房,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审查了陈梅提交的秦光和秦芳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短信、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认定了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因此合同关系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秦光和秦芳之间委托合同关系解除。

秦芳归还陈梅453万购房款。

秦芳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买房人已过世,继承人打官司,法院根据出资、单据、产权证等材料,综合判断借名买房是否真实。

如果出资人没有购房资格,就算借名买房属实,也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只能退还购房款。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