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男大学生暑假在海鲜店兼职,结果他发现,店里把顾客吃剩的海鲜回收,第二天竟然做成海鲜疙瘩汤,重新卖给顾客,此外用冷冻的大龙虾掉包活龙虾,还有更多不为人知的秘密,他曝光出来了。
(来源:翼时)
泉林是一位大学生,放暑假了,他已经迫不及待想看看这个社会,他一放暑假就等不急地来到了兼职的地方,他真的很激动,他早就选好了这个地方,这是当地一个很火的海鲜店,他要来这里当店员。
他想着,自己来当店员,不但可以挣零花钱,也可以锻炼一下自己。
当时他想,当店员就可以看看这家店的环境怎么样,是不是真的像网上所说的那样,十分干净,是不是有资格登上海鲜必吃榜。
但他没想到,后厨的环境竟然那么差,当时他在这家店干的时候,他真的太难受了,店家他们竟然把顾客前一天吃剩下的所有海鲜,让他洗干净,他不明白,为什么不直接丢掉呢。
他实在不明白,店家为何在他们收拾完之后,要求他们把海鲜,都倒进蓝色的塑料盒子里面,然后店家竟然让他把这些海鲜清洗干净,要去皮,还要他做一大堆乱七八糟的工作,最后将这些剩下来的海鲜放进冰箱里,冻起来。
后来他才知道,这些别人吃剩的海鲜,是留着第二天给顾客做海鲜汤的时候,再放进去的,他们之所以敢这样干,是因为这些顾客都是游客,出了问题,他们也不会回来找麻烦。
他觉得这也太不道德了吧,之前也有顾客吃到不新鲜的海鲜,但店家都以免单为由搪塞了过去。
后来这家店出了问题,但他们改了名字,仍在继续做生意,泉林忍受不了了。
而且这店家还真是人前一套,人后一套。
她表面上对顾客笑脸相迎,实际上在背后对顾客指指点点,而且店家还对员工十分不善,常常无缘无故因为一点小小的事情,对员工骂来骂去。
店家经常跟负责点单的几位店员说:“你看那些买团购的顾客,就是想占便宜,穷酸。”反正店家就是无缘无故地在背地里贬低顾客。
这个店家真的太缺德了!
甚至有一次,有一个顾客点了一只大龙虾,因为龙虾头部有钙石,十分容易辨认,顾客挑好后送到后厨。
店家就让后厨处理的人,从冰柜内挑一只脑袋一样的大龙虾,再把前一只龙虾的钙石撬下来,转移到掉包的大龙虾上。
这样的事情他们已经干了很多次了,各种鱼类都有掉包的现象,而且还让泉林偷偷把那些活鱼送回门前的鱼缸里。
网上的评论,也是店员拿顾客的手机写下的虚假评论,并且他们每次都能接到城管要来的通知,在每次例行检查前,他们都会把后厨打扫得干干净净,泉林便怀疑他们内部有关系。
但在泉林发出了举报视频后,他的各个平台账号竟然都被注销掉了,他不知道为什么,自己伸张正义,反而还要被平台注销账号?
这件事被曝光后,有人说,不是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是违规违法的成本太低导致的,像这种现象,根本罚不了他们多少钱。
还有人说,这就是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的原因,因为他们怕被大学生举报。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店家的行为呢?
1、该店用顾客吃剩的海鲜,继续做海鲜汤给顾客吃,他们的菜品肯定是有质量问题的,这是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而言,如果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针对该店如此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吊销许可证。
2、该店存在掉包的情况,该店用冷冻的大龙虾钓包活的大龙虾,这是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店家的这种欺诈行为一旦被顾客发现,顾客是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赔偿的。
3、该店利用顾客都是游客的条件,不怕他们回来找麻烦,更是用钱打通了关系,能够知道市监局什么时候会来检查,从而做表面功夫。
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店存在,让游客们的就餐得不到保障。
这位大学生进行曝光,损害了该店的利益,但让大家看到了这家店的黑暗,市监局应当重罚这家店,并且吊销该店的营业执照。
对此,你有何看法?(泉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