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女子和同村男子外出打工时,被男子盯上,男子趁其不备,一把扑倒女子,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女子立刻反应过来,愤怒之下,反手抽出裤腰带,将男子当场勒死。不料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女子提起公诉,但女子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来源:裁判文书网)
廖桃花紧紧握住丈夫的手,迟迟不肯撒手,眼泪流个不停。
她是一名远嫁女,为了爱情,廖桃花终究还是没听父母的劝说,从湖北的一个小县城嫁到了遥远的内蒙古。
然而,结婚后的廖桃花还没享受几年甜蜜的时光,就被家里的光景折腾的不成样子。
虽然年年都早出晚归,但年年都赚不到几个钱。转眼又到了开春的季节,廖桃花和丈夫陷入了深深的迷茫中。
一次偶然的机会,廖桃花听娘家村里的黄大强说:“我在广东工作,每年赚不少的钱。大城市不仅机会多,待遇也丰厚,如果实在缺钱,就不要窝在内蒙老家了,快和我一起去广东发展吧,保你赚大钱!”
听到如此诱人的条件,廖桃花决定出去闯一闯。于是,廖桃花和丈夫商量,两人都去广东发展。
可无奈之下,丈夫却认为待在老家虽然经济条件一般,但至少不愁吃不愁穿的,所以不愿出门。
为了日子越过越好,廖桃花只能伤心的一个人坐上了去往广东的汽车。
一番奔波后,廖桃花终于在中转站见到了黄大强。
这天晚上,两人各自在酒店登记了一间房。当到深夜时,廖桃花的房间突然传来“噔噔噔”的敲门声。
“谁?”廖桃花警觉的问道。
“是我,黄大强!”
听到黄大强的声音,廖桃花放下戒备,立即帮黄大强打开了门。
只见黄大强一手提着一袋零食,一手提着一箱啤酒。
“妹子,哥睡不着,你陪哥喝两杯吧!”
“哥,我从来不喝酒,你喝吧!”
……
耐不住黄大强的热情,廖桃花只能打开一瓶啤酒喝起来,气氛好不融洽。
酒过三巡,黄大强表现的更加热情,时不时的对廖桃花动手动脚,廖桃花眼瞅着情形不对,慌忙起身离开。
这时,黄大强从背后一把抱住廖桃花,提出要和廖桃花发生关系。
廖桃花不乐意了,表示两个人关系清清白白的,今天不可能,以后更不可能。
除此之外,廖桃花担心东窗事发,便向黄大强提出自己要回老家,不想去广东发展了。
到手的鸭子可不能飞了,黄大强不同意,便用手掐住廖桃花的脖子威胁说:“信不信我掐死你,扔到鱼塘里,叫你家人连尸体都找不到。”
推搡间,廖桃花眼珠一转,佯装答应了黄大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黄大强瞬间开心不已,放松警惕。
趁着黄大强松开手的功夫,廖桃花立即将裤带穿进裤带扣里,形成活套套在黄大强的脖子上,并翻身爬在了黄大强的身上,用左手拽裤带头,右手将裤带扣朝黄的脖子上推。
可恨意还没回去,廖桃花便发现黄大强没了反抗,松手侧身躺在地上不动。
经法医鉴定:黄大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廖桃花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1、公诉认为,廖桃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本案中,廖桃花在受到被害人黄大强威胁、恐吓的情况下,产生杀人动机,趁黄大强不备,用裤带勒黄大强的脖子致其死亡,而且在黄大强昏迷之时,又再次勒紧腰带,终导致其死亡,这一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转化为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廖桃花和律师均认为,廖桃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廖桃花及其律师主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桃花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面对突如其来的威胁,廖桃花在避免受到黄大强强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法院认定,廖桃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被害人黄大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可酌情对廖桃花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廖桃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