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啥世道?”广西,女子在医院生完孩子,丈夫忙着给她办理出院时,蹊跷的是,她竟然从医院翻越栏杆,直接从楼上跳下去当场摔死了。丈夫不干了,把医院和施工方告上法庭,索赔110万,法院判决医院赔偿5.7万,丈夫觉得赔的太少,又提起上诉,二审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王铮抱着粉嘟嘟的小婴儿,那种初人人父的喜悦溢于言表。
妻子罗静疲惫的躺在产床上,虽然是顺产,但就在刚才,她承受了剥离之痛,就像在鬼门关走了一圈,让她虚弱的不堪一击,但她浑身都散发着母性的光辉。
因为是顺产,观察了一天,第二天上午,医生就让出院了。
王铮收拾好用品,让罗静在病房里休息一会,他去办理出院手续。罗静笑着点头,目送丈夫离开病房。
可正在王铮办理出院手续时,医院发生了一阵骚动,有人大喊“不好了,有人跳楼了!”
王铮没有当回事,还是不慌不忙办理手续,在他看来,应该是被确诊绝症的患者,一时万念俱灰,所以选择走了绝路。
这个世界,每天有人生,就有人死,生老病死,这就是生活,不足为奇。
他本想着,办完手续再去看一下热闹,可很快,传来噩耗,跳楼的那个人,竟然是他的妻子罗静。
王铮简直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幕,他差点晕厥过去,他绝不相信妻子会跳楼,她刚初为人母,孩子还嗷嗷待哺,他们的幸福才刚开始,她怎么可能这么想不开?
至于妻子明明在产房等他,怎么会跑到医院施工的工地,他不得而知,他认为,一定是妻子觉得太闷了,出来走走。
所以,罗静漫无目的地走着,不知不觉间,她来到了医院正在施工的工地。
因为工地没有防护措施,导致罗静不慎坠楼,根本不是她想跳楼。
防护栏上挂着醒目的“禁止翻越”警示牌,罗静怎么可能去翻越呢?她一定是失足坠楼,那么,医院和施工方是有责任的。
王铮的世界崩塌了,他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孩子刚出生就没妈妈了,他们这个家破裂了。
如果工地做好防护,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悲剧?
但医院可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罗静应该是得了产后抑郁症。
否则,她作为一个成年人,怎么可能把孩子放在病房,自己去到处溜达,还去了工地,在工地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翻越护栏跳了楼?如果她不一心求死,根本解释不通。
再说了,王铮也是有责任的,他没发现妻子情绪不对,也没尽到监管义务,让她从病房去了工地,是他一个丈夫的失职。
不能你死在了医院,就把责任推给医院,这样不讲道理。
王铮不管这些,他要求医院和施工方赔偿110万。
他一口咬定,如果医院和施工方能更加严格地管理,设置更加完善的防护措施,这场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医院和施工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0万。
一般来说,正常人不会无缘无故的去施工工地,那里没有什么好看的,即使医院没有警示,也不应该去那,因为工地就预示着危险,这是明摆着的事理,何况医院已经做了示警。所以医院没有什么责任。
关键是都出院了,她自己要去工地上要,明明是自己故意所为,那为什么还要医院索赔?事情就是一清二楚的!
这是啥社会?啥世道?世态炎凉人心歹?讹天讹地讹空气?讹世间万事万物!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医院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责任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在其管理区域内的安全。
如果医院未能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患者发生意外,医院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罗静的死,医院和施工方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医院或施工方存在过错,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等,导致罗静坠楼身亡,那么医院和施工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也需要考虑罗静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故意翻越栏杆等。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在一审中判决中,认为医院和施工方,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并未完全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王铮5.7万元。 王铮认为赔偿过少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审理和判决。但二审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一分不赔,成年人有分辫是非的能力,死者家诈骗。
如果在道路上摔倒了。是不是应该找土地爷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