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硬汉!”河北保定,48岁男子年收入10000元,他拿不出100万手术费,但如果不截肢,活不过3个月,为了活下去,他趁家里没人,直接拿了一把锯,自己锯掉了右腿,因为用力过猛,锯还断了,他只能用改用小刀一点点割,剧痛中,他咬碎了4颗后槽牙。网友:免费医疗,100年内能实现吗?
(案例来源:文史博览馆)
2011年的一天,郑艳良正和妻子干农活,突然腹痛难忍。疼的蹲在地上呲牙咧嘴,脑门冒汗。
妻子沈忠红赶紧把他送到医院,一检查是阑尾炎,手术不大,花钱也不多,但也把郑艳良心疼够呛。
因为,郑艳良就是个农民,种一亩三分地,农闲就是父亲砖厂干活,省吃俭用,起早贪黑,年收入也才10000多元。
出院后,他都舍不得休养,又开始干活挣钱,想把做阑尾炎手术的钱挣回来。
没想到3个月后,郑艳良不但肚子疼,连带着右腿和臀部也隐隐作痛。
他去了村里的小诊所,因为医疗条件有限,看不出所以然来,所以,他们又去了县医院。
县医院也看不出问题,就给他输了几天液,但病痛有增无减,医院就让他赶紧去北京大医院检查。
无奈,郑艳良不敢耽搁,在妻子的陪同下去了北京。
病因终于查出来了,是因为他腿部的血管,已经被血栓堵死,因为没及时治疗,导致血管坏死,已经是晚期,如果不截肢,他只有3个月的生命。
沈忠红问医生手术费用,医生说手术得30万,再加上手术后的各项费用,得准备100万左右。这笔钱花了也不能保证康复。
夫妻俩一听面面相觑,万念俱灰,因为他们在河北老家看病的4万多,都是借的,就是卖房子卖地,也凑不出这笔钱来。
于是,郑艳良只能回家等死,实在疼的受不了了,才吃一粒止痛药。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右腿已经出现紫斑,大面积溃烂化脓,后来竟然爬出了蛆虫,到最后,还殃及到了左腿。
如果再这样任由发展下去,郑艳良必死无疑。
思来想去,郑艳良做了个大胆的决定,他趁妻子出门,家里没人,准备了一把锯和一把刀,决定自己截肢。
因为没有打麻药,他知道这个过程的痛苦,他找到家里的痒痒挠,在上面裹了一个毛巾,咬在嘴里。
然后,他拿着锯,在腿上比划了一阵,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就开始了……
在没打麻药的情况下,痛感达到了70%,这个过程多痛苦,我不做描述,大家自行脑补。疼的郑艳良大汗淋漓,青筋凸起,咬掉了4颗后槽牙。
期间,因为用力过猛,锯条断了,他只能用拿起刀一点点割。这个过程整整持续4个多小时……
等妻子沈忠红回来,看到郑艳良晕死血泊之中,地上散落着工具和他锯下的右腿。
她吓得赶紧喊人,并拨打了120,郑艳良被送进医院,他的左腿因为也受到感染被截肢了。
郑艳良的命是保住了,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他失去了劳动能力,在村委会申请了贫困补助。
郑艳良自锯右腿的事,被媒体发布出去,引起广泛关注。
医院得知后,为他免去手术和后期治疗费用,不少爱心人士和公益机构给他捐款。
北京一家医院,也给郑艳良免费安装了假肢,当地领导也亲自来探望,还亲自为他抬轮椅。医院的副院长也亲自照料。
现在,郑艳良的生活已经恢复了正常。
从古至今,放眼全球,只此一人! 真是世界硬汉!
同样的结果。自己动手,不要钱,人家动手 100 万。说明这技术含量也不值100 万啊看来,他和三甲主任之间,只差一个麻药。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郑艳良在疾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本应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特别是医疗卫生方面的帮助。
然而,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他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这凸显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特定情况下的不足。
尽管最终他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帮助,但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每个公民在面临疾病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在法律上,自伤行为通常不被视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虽然郑艳良自锯右腿的行为,看似极端且残忍,但这一行为是出于自救的无奈之举,并非故意伤害他人或自己。
因此,他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然而,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极端困境时,应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3、郑艳良的行为,是对自己生命权的一种极端维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郑艳良自锯右腿的行为,虽然是在极端痛苦和绝望下做出的选择,但本质上是对自己生命权的一种极端维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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