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男子因违章停车,导致车辆被交警暂扣,次日缴纳完罚款后去取车,却被停车场收费250元,刚加满的400元油也被抽干,男子要求归还汽油,工作人员却称:气温高怕起火,一切合法合规! 周先生有一辆小轿车,事发当天他开车去办事,出门前去加油站加满400块钱油,到达办事地点后,找遍大楼也没有停车位,想着时间不会太长,他把车停在马路边。 周先生在车上留下挪车电话,以便万一堵着别人,可以及时联系,可他万万没想到,由于突发情况,他本以为很快就能办成的事,一直拖到当晚才解决。 周先生更想不到的是,就在他停车后没多久,2名交警巡逻至此,见周先生违规停车,交警毫不留情,将他的车辆暂扣,同时叫来拖车,将周先生的车拖至附近停车场。 周先生办完事,走到停车地点,发现车子已不翼而飞,一看手机发现有违章信息,他这才知道,爱车已经被交警拖走,由于天色已晚,周先生决定第二天再处理此事。 次日一大早,周先生赶到交警队缴纳罚款,按照通知要求,来到停车场取车,不过事情却没有那么顺利,停车场工作人员要求他缴纳停车费和拖车费。 周先生本来没太在意,可一看账单,令他瞠目结舌,一天的停车费,居然高达250元,这简直骇人听闻,周先生和工作人员争辩几句后,对方表示收费完全合规。 由于还有急事要办,周先生没过多理会,只当自己吃个暗亏,交完钱后就准备开车离开,可他刚出停车场没多久,车就在路边熄火,一看竟然是没油。 这可让周先生始料未及,他昨天才刚加满400块钱油,办事没开多少路,后面车就被交警扣押,油怎么会无端变少?显然和停车场脱不开干系! 可毕竟没有证据,周先生也不敢妄言,他拨打电话联系停车场工作人员李勇,询问到底怎么回事,可对方态度十分嚣张,表示油就是他抽走的又怎么样? 周先生气得七窍生烟,决定找记者曝光此事,周先生想要回自己的油,李勇却置之不理,此时正好另一位车主也来取车,情况如出一辙,不仅要交250元停车费,油也被全部抽空。 不久后,一位摩托车主来取车,也被要求交纳150元停车费,李勇拿到钱后,没有开具任何凭证,仿佛这笔钱入了他的私人腰包,根本没有入账手续。 同样的,摩托车的油也被抽空,记者感到十分疑惑,为何停车场要把油抽口,面对记者李勇仍义正言辞,表示这么做完全合法合规,之所以把油抽走,是因为天气太热,油放在车里不安全。 当询问抽走的油是否归还时,李勇表示不会归还,一切都是按规定操作,可记者在现场发现,被抽走的油装在矿泉水瓶中,摆得满地都是,这岂不是更大的不安全? 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很快赶到现场,此时停车场负责人也来到现场,他称李勇所为,纯属个人行为,钱全都进入自己腰包。 李勇也解释道,自己刚来不久,不大熟悉工作流程,如此前倨后恭的态度,让人十分怀疑李勇所说的真实性,执法人员表示,将会就此事展开进一步调查,随后,停车场将400元现金返还周先生。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停车场不得私自抽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车里面的油,属于车主个人所有,停车场作为第三人,不得擅自处置,李勇私自抽油的行为,不论是停车场指使,还是个人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周先生可以向交警索要赔偿,交警赔偿后可以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再向李勇索赔;此外,周先生也可直接以侵权为由,要求停车场或李勇赔偿。 2.其次,停车场不得向车主收费!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据此,被扣留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应该由交警负担,这笔钱应从交警的行政运转费中支出,停车场无权向周先生索要费用,而且250元费用明显偏高。 停车场明明无权收费,李勇却向车主收取天价停车费,构成不当得利,所有车主都有权要求停车场返还费用,停车场拒不返还的,车主可通过法律手段索要。 此外,李勇的所作所为,已经涉嫌违法,其私自抽油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盗窃,若所抽的油价值巨大,可能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即便不刑事立案,也可给予李勇15日行政拘留和1000元罚款,相应执法人员定会秉公处理,李勇的违法行为,必将付出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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